"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所以, 雖然是公訴罪, 但是檢查官仍可以"不"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哦, 也就是說要不要查就看他心情好壞, 手邊忙不忙, 你有沒有人脈, 而這條刑法的公訴罪只是呼嚨那些以為"法律會保護受害者"的人, 千萬別上當!!本人年初也發生相同的事故, 但最終還是得到了酒駕肇事逃逸者的全額修車費用及其他賠償 (車價折損除外), 不過和這條公訴罪完全沒有關係, 因為檢查官都很忙的, 偵查員也會要求你不要浪費法律資源去打擾到高貴的檢查官......
我以前在美國工作的時候, 有個員工被人撞屁屁後對方肇事逃逸, 結果他拇指好像只是扭傷, 搞到後來法院判陪對方要賠他五萬多塊美金的賠償(當然還有一堆什麼精神賠償那類的), 搞的我都希望有人來撞我以後逃逸 果然是東西方文化大不同, 在台灣雖然比較有人情味, 但因為法令跟執法人員, 變成反而保護了加害人!
對方已經把行照交給你了....並且說要負責才離去....雖然算強行離去....但真要算起來.有可以不算逃避肇事逃逸的方法歐...台灣的法律畢竟太爛太差.執法單位也太混...私下和解對肯賠就算了....人沒事最重要...
anthonyelva wrote:我看我會安安靜靜的走...(恕刪) 這樣感覺好像不錯,條杯都喜歡用這招,但這樣不知道是否合法, 畢竟鑰匙在他車上, 你從人家的財產(車輛)當中搶走他的KEY,這不太好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