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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更新--HONDA業務把顧客新車撞壞一事,已圓滿解決,謝謝大家。

最後變成是靜待法院裁決
可是貸款還是要繳
另一個思考解決的方式:
將車賣回給原廠, 原廠再貼補差價
版主拿回所花的"所有費用"

這樣, 原廠也沒有開了換車的先例
版主, 就換個車廠吧

這樣的車廠, 你還要依靠它幾年嗎?
這位大大,車子、品牌是無辜的,然後其代理公司、賣車業務是這種態度,這種可惡的行徑,
請大大公佈那間車廠及業務,讓社會來撻伐他,也避免再次有受害者發生跟你一樣的情況!

davihuang wrote:


怎樣?!

你的...(恕刪)


只是將心比心, 你牽新車回家路上, 我從後面撞你,,
你一點錯都沒有, 都是我錯了, 我叫保險公司出險,
幫你修到好, 你爽不爽? 你如果都沒有想要我換新車給你,
大哥您人真好 .

既然損失可以估算出來 是 65000, 公司應該要換新車
65000 扣業代的, 商譽可不只值65000.
如果我是老闆, 我一定這樣做.
(但我真的是一家小公司負責人啦)
PeterLiao168 wrote:
只是將心比心, 你牽新車回家路上, 我從後面撞你,,
你一點錯都沒有, 都是我錯了, 我叫保險公司出險,
幫你修到好, 你爽不爽? 你如果都沒有想要我換新車給你,
大哥您人真好 ...(恕刪)


又來了又來了!!

又要撞我了

我只是提供我對法律的見解

你是看不懂嗎?

將心比心能當飯吃啊??

我將心比心說車廠應該換新車同時賠給車主100萬

法院就會判給車主一台新車+100萬了嗎??

板主如果只是想要取暖就算了

如果板主想要了解一些現實有用的資訊

我相信這些烏鴉網友的意見不會是垃圾啦




將心比心不用對我們這些網友說啦

請車主去跟律師說

去跟法官說!!

AM TSR/BF PR/BIRDY Ti/BIRDY Capreo/BROMPTON M6L/DAHON PSL/DAHON Jxp/DAHON III
看照片就知道真的是業務個人疏失了,
將心比心的話,xxx我一定挺樓主,
不是交不交車借不借鑰匙的問題,
雖然無從得知"如果"換新車,那舊車的下文會是如何?
但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說只能這樣的人真的只能用佩服。
樓主加油!
cwyu1003 wrote:
走法律途徑吧,把經銷...(恕刪)


怎麼有建設性的回文在01真難得


走法律途徑
把車商跟業代一起告下去

讓車廠知道消費者沒有哪麼好欺負的


阿輝 wrote:
終於有熱心版友認真看...(恕刪)


1.買賣契約的交付(交車了沒)?
若重點不在於”單純的將車交給車主”,包含契約內所有東西的交付,就沒有所謂交不交車的問題,如cwyu1003所言:
這個合約除了包含交付新車義務,還包括安裝配件義務,領車子只能代表交付新車的義務完結與確定車子「所有權移轉」的時點,不代表合約全部義務履行完畢,車禍的發生依然導致整體合約義務的不完全給付。

2.業務把車撞壞算不算瑕疵?如算瑕疵,才有買賣契約瑕疵擔保,這樣樓主才能主張車商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餘地!
不應只靠買賣契約瑕疵擔保才能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cwyu1003的論點就在於使用其它條文要求同樣的補償。

3.如果不能主張瑕疵擔保,僅能主張侵權行為,即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縱使業務與車商連帶負責,但回復原狀本身有沒有可能包含可以換新車?
若不主張瑕疵擔保,但可以主張合約未完成之行為,應就有機會要求換新車。

看起來,您的後兩點論點都在第一點(交車)成立之後所產生,因此若第一點不成立自然有空間。
版主可以注意此點,避免落入此陷阱。
就個人"出車禍"的經驗~
管你新車舊車~
就是修到好~
你是出場2天的車跟出場2年的車都一樣~
只要沒有人員傷亡~這樣就沒有刑事責任~
民事賠償我都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你覺得保險公司會因為只出場2天就接受換輛新的給你?
還是你認為車子是舊車就不幫你修?

我真的建議最好的方法是+65000換新車~但65000要凹那個業務出~

千萬不要聽信打官司這個"最差的建議"~
因為勞民傷財~得到的結論一定會是修到好~

你可以問一下你的保險公司~
專業的處理方式才能幫你解決問題~

而不是在這聽一些有的沒的,或是喊爽的建議~
我真懷疑一些網友建議是想幫開版還是反而害她?尤其是再多的其他個人法律見解都抵不過開版已經交車的事實,且已經完整的走完"程序"。

簡單說,我認為開版應該利用現有與論下跟車商及業代達成賠償協議,上法庭絕對不利開版。

這麼說,一旦上法庭就是依法論法,雙方各自為自己有利的地方提供資料。

而對開版最最不利的一點就是開版已經白紙黑字在交車清單上簽名也交了車。
這證明什麼,樓主已經自願放棄對車商(經銷商)提出事後求償的責任,即使仍有一些非原廠零件未裝上,但依法論法,開版卻願意簽收,法官會認定這是開版跟業代之間的私下處理行為。
(以上也說明,如果業代真不認帳落跑,最後非原廠零件部分還是沒有裝上,樓住也喪失自身求償權利,除非有當初跟業代錄音等其他正名,這也是交車步驟為何那麼重要,每一項都要簽收清楚才能交車。
當然事後談這些不是要去責怪樓主,而基本上整件事一開始也是照當出約定走,車禍問題除了責任歸屬問題,沒人會想遇到)

這也是為何一開始業代要把私下去裝非原廠零件的行為說成是定期1000公里回廠保養,用意也是希望把車商拉進來談判,減輕自身賠償的負擔或責任或焦點。而開版也希望焦點及與論壓力多聚焦在車商上,這是可以理解的,不然不會有抱持可以換新車的期待。

我為何一直強調依法論法,只要是選擇上法庭,一切就是講求證據級檢視各項簽約文件來釐清責任歸屬,而不是將心比心。

常看網友會說,車商沒誠意,這麼大間公司幾萬塊不願負責,重點不一定是金錢,而是在法律上車商不可能開先例讓步,不然以後類似爭議沒完沒了。所以我才說走法律程序對開版一定不利。

所以我會認為上法庭對開版不見得有利,而換新車的可能性業幾乎為零,而且與論的傷害致此經照成一定的傷害,如果開版堅持提起告訴,我想車商的協商大門就會關閉。

回到重點,對樓主最不利的地方就是交車的程序已經完整走完,也白紙黑字簽了名,上法院法官要看的是這個,接下來就是你跟業代之間的行為。

PS:很明顯不管事業代或者是開版,為何都嘗試想把車商拉進來談判就不難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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