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得利一方負舉證責任,這件官司告贏樓主可得賠償,所以相關舉證責任(第三公正鑑定費用)就是樓主的了,基本上必須
1.因車廠過失造成物品損毀功能喪失
2.雖然功能完好,但是物品價值減損(外表污損,使用壽命減少)
由相片來看。紅圈內物件大致完好,除非樓主能舉證物品損壞(電線,橡膠件表面燒蝕,車輛功能異常),否則第三公正人也只是外表看一看,車子發動試開有沒有異常,相信這些保養廠都已經做過了,再加上修復期間保養廠也有提供代步車,一旦上法院樓主大概穩輸,因為車子大致完好,這也是水果報為何沒興趣
律師也沒說錯,不過這個律師倒是很敢拿,還沒出庭就收了55000,也沒詳細說明為何告不贏
可是樓主一開始就走錯方向,實在是愧對工程師這個職業,工程師本來就是要詳細分析冷靜思考,樓主如果真的帕死,當初比較可能達成共識的是紅圈內物件全換新,並要求延長保固,修好後半年內如果功能正常但還是內心毛毛的就乾脆賣掉,而不是撐在那裡不上不下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沒事記的多翻書,可以幹到工程師相信學歷不低,沒有資格推說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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