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損壞是填補原則個人也認為把車修好 + 合理的補償 (如延長保固 , 維修幾次免費等)除非車輛在使用上巳有安全的顧慮如果只是小碰撞 , 應該不用換新車>>>另外業務幫客戶裝副廠零件應該也不屬於汽車廠 (或經銷商)賦予該業務 , 行使其職務上的工作理論上應該也與汽車經銷商 (或製造廠無關)法律上應屬於消費者與業務間的委託關係>>>相信發生這種事 , 不是大家所樂見的業務也會覺得很倒楣單純的賣車 , 幫客戶開車去裝配件 , 發生意外卻要賠一部新車?建議凡事依法處理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和解 , 就請公正的第三人 (法院)來判決這樣是非曲折會比較清楚
MILKBEAR wrote:非常感謝大家~提供以...(恕刪) Well...一看到是桃園中山所, 不曉得為何我就不太意外…因為根據我去年買 Civic時到桃園去看車的經驗, 實在是沒有很愉快, 雖然我是桃園人但我終究還是選擇了外縣市…總之只希望樓主有好的結果囉….這過程看起來真的蠻扯.
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扯新車還沒開到手.就撞到送修..被消費者發現了, HONDA還這樣搞..若沒被發現的,HONDA不知道會如何騙消費者..居然是我買ACCORD的桃園中山店出的大大包...這種車商實在不值得支持..消費者永遠在弱勢.."給我新車,其餘免談."
ccshjason369 wrote:交車後是自理但是車子是一種商品為什麼沒有7天鑑賞期這點很特殊 汽車是一種商品沒錯, 但是實體通路的商品, 本來就沒有7天的鑑賞期.網路, 郵購這些虛擬通路上的商品, 才有7天鑑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