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本田 wrote:
您的文章本文少於15...(恕刪)
版主在這棟樓都蓋22層了也不見事主出現反駁,在01上想取暖若沒相當證據可是會反噬到自己
廖老版若有冤屈也應該學學煞車王為了自己的聲譽,還曾經跑到貴網站發出聲明稿來維護商譽http://www.honda.club.tw/archiver/?tid-26178.html&page=2
而不是在那隔山喊話!!
01鄉民眼睛是雪亮的,不會是非不分胡亂砲轟


另外幫各位鄉民補充點知識 "物之瑕疵擔保"
第三百五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 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三百六十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 ─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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