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chsal wrote:
如果合約中已經表明...(恕刪)
本田新車保固條款:
基本保證:自交車日起三年或行駛里程在十萬公里以內,以先到者為準,在正常使用下,如有因零件品質或製造不良發生損壞,可獲免費修理。
"在正常使用下"..注意!!!
我瑕疵的部位及其零件性質..若為"在正常使用下"..基本上..本田絕對會說..保固外..人為
依據民法..
買賣契約簽訂後,賣方負有「瑕疵擔保」義務,意即,如果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可以依據民法第359、360及 364條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或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消費者買到有問題商品時,如何主張權利?
一、商品有瑕疵時,企業經營者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減少價金。但當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退貨)顯失公平時,消費者僅可以請求減少價金。(參考民法第359條)
二、商品缺少企業經營者所保證的品質或是企業經營者故意不告知商品的瑕疵:消費者可以請求品質差距的損害賠償,而不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減少價金。(參考民法第360條)
三、商品指定種類,如有瑕疵:消費者可以請求交付同種類無瑕疵商品(換貨),而不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減少價金。(參考民法第364條)
這上面可沒說..新品交付前即有的瑕疵..交付後就不須擔保..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本田交付給我的新車..早已違反..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的責任..
今天處理不處理..車子價值已減少受損..倘若維修處理..只會滅失其價值更為嚴重。
別跟我說合約..說保固的..
合約寫的是"在正常使用下"
而我遇上的瑕疵是使用前..於交付前.生產製造時就已發生存在..
本田..有製造生產流程..有人員施工檢測過程..卻一一放其通過


我甚至可以合理質疑..本田有故意不告知商品瑕疵的意圖及責任
今日看您的回覆..我想也是廠商護航派的..
我無意起爭端謾罵..所以對於廠商護航派的..基本看就過..
畢竟無仇無怨..只是立場見解看法不同罷了..不需爭論..尊重每個人的選擇..
而先前您回文算公正..也提過認識鴻源大咖..
並表示願意幫忙..是我誤會您會公正評斷並施以援手..
但看來.....還是謝謝您了
從您的回文..我可以知道鴻源的決定了..
我努力想以善意來達成雙贏..想讓事件盡速善了..只是總事與願違..
不過依然祝福您..日後所有的購物交易..都能幸運到底..別攤上麻煩..花錢受氣又受罪的
vicky wang wrote:
本田新車保固條款:...(恕刪)
今日看您的回覆..我想也是廠商護航派的..
我無意起爭端謾罵..所以對於廠商護航派的..基本看就過..
畢竟無仇無怨..只是立場見解看法不同罷了..不需爭論..尊重每個人的選擇..
而先前您回文算公正..也提過認識鴻源大咖..
並表示願意幫忙..是我誤會您會公正評斷並施以援手..
但看來.....還是謝謝您了
從您的回文..我可以知道鴻源的決定了..
我努力想以善意來達成雙贏..想讓事件盡速善了..只是總事與願違..
不過依然祝福您..日後所有的購物交易..都能幸運到底..別攤上麻煩..花錢受氣又受罪的
我了解你的心情
但請注意用詞

不要沉浸在文字遊戲的漩渦裡...
你這種態度讓原本想幫你的我很不解

我的人生可能不比你長
我不需要浪費我的時間幫你說話
你昨天私訊內容可以不用期待我回訊了
你要終身保固嘛...


枉費我費的心力
我在這聲明
我不幫你了
請你自己處理

希望你懂得法律
不然就是被法律玩罷了
這是你自己選擇的
有關這篇文章與這篇回應
我不會再回應了
請自/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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