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神奇喔。
而且居然是車廠發給論壇的,這一點更神奇了。
更神奇的是這只是建議移除文章,這樣的律師信不痛不癢又沒強制力的,有什麼用啊?

想一想......
應該會痛啦-------車主的心會痛。
也應該會癢啦-------各位記者大大的手都在癢了。
應該會有強制力啦-------就是大家看到HONDA展售處都強迫自己別走進去。
最後..........
原來我是如此的~~不入流

不過剛剛看了一下,2006年台灣上網人口達到1500萬人,上網率達67.69%
這麼多人都不入流,嗯,感覺好多了...

linpeter542 wrote: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恕刪)
linpeter542 wrote:
你是不是有搞錯對象,...(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