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

我們到底應該站在那一邊?

哇,第一次看到律師信耶。
好神奇喔。
而且居然是車廠發給論壇的,這一點更神奇了。
更神奇的是這只是建議移除文章,這樣的律師信不痛不癢又沒強制力的,有什麼用啊?

想一想......
應該會痛啦-------車主的心會痛。
也應該會癢啦-------各位記者大大的手都在癢了。
應該會有強制力啦-------就是大家看到HONDA展售處都強迫自己別走進去。



最後..........
原來我是如此的~~不入流
不過剛剛看了一下,2006年台灣上網人口達到1500萬人,上網率達67.69%
這麼多人都不入流,嗯,感覺好多了...
這是個邪惡的地方, 充斥著資本主義的邪惡因子 還違背了中國人(現在要講台灣人) 的勤儉美德, 惡魔啊 ..
最近剛成為HONDA的車主。坦白說對HONDA這種干涉網路言論自由的行為感到非常失望。
既然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的程序,表示最終還是會有判決出來。
急著在網路上消音,是不是表示做賊心虛?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請注意第三點.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用法律來呼嚨Mobile 01,
其心可議.
linpeter542 wrote: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恕刪)


刑法都可以用在民事上阿.....真服了你

你提出的不就是法律條文嗎

如果你的言論是公開公評執政者,卻馬上被行政機關以危及國家安全或侮辱元首訂罪,這時候憲法保障的人身言論自由就派上用場啦。

這樣你懂嗎.....

我也很惋惜本田採取的是法律強硬,忽略的消費者的感受。

我只不過解釋在民事基於利益上的手段,台本就可以依據法律尋求01協助。

如果沒有這個動作,將來如果直接對01提告,有可能告不成。

所以台本並沒有妨害你的言論自由啊,你還是可以對台本道德勸說,到處去發表台本太沒風度.......

引導別人進入不正確的法律觀點,不知道誰其心可議


至於每個人的言論是否公評不是我能定論,就算犯了公然侮辱,憲法依然保障你的言論自由,一切還是得用法律論處。
Roybear wrote:
刑法都可以用在民事上...(恕刪)

你是不是有搞錯對象,
我指的是Honda,
要求Mobil1 01移文的事情上,
這事你確定只能走民法?
如果事情到最後還是這樣我也不會買台本的的東西了.......
西瓜弟弟
看到這樣的律師信真的是覺得非常的遺憾...

我是civic8的車主, 也每天做著不入流的事.

我同意火燒車一事, 雙方看法不同而對簿公常尋求事實的做法.
但對於Honda在法院正在進行審理的同時以威脅的手段逼迫01將文章下架,
企圖以此抹消所有對它不利的言論, 感到非常不齒.
是怎麼, Honda稱霸了世界, 想要進行一言堂的思想改造嗎?
政治已經夠亂了, 現在連買個車都得忍受車廠瞎搞, 搞些台面下的小動作嗎?

本來入手了civic8, 每天開車時都覺得很爽, 雖然它很貴, 但以外觀及操控性來說, 我覺得很值得.
但現在我覺得我好像凱子, 笨笨地去買了這樣回應車主意見的車廠的車子.
我開始覺得我是不是開到路上都會被人家笑"潘仔"...

01加油, 蔣大加油!
我們應該好好地讓Honda知道, 我們這群不入流的人, 絕對可以掀起吞嚥掉它的浪潮!
linpeter542 wrote:
你是不是有搞錯對象,...(恕刪)


如涉及刑法則是公訴.....

你認為律師有那麼笨嗎

台本是尋求撤除文章對商譽作停損動作。

沒有叫01禁止你們發言吧

如果他人發言公告在公開場所你覺得對你的名譽受傷害,你要求他撤除發言,那他人卻反指你妨礙言論自由,可是你仍然堅持你名譽受損且精神受傷,那你如何處理,到警察局報案然後叫檢察官調查???,還是到法院按鈴告他誹謗或者其他訴訟......

妨礙言論自由就是妨礙人身自由,須有具體動作阻擾個人自由的意願。

又他人之發言作成公告貼於大型刊板,無視於你的感受,提供大型刊版的廣告商你當然可以尋求其撤除,例如前一任副總統好像就有經過這樣的事情,我沒記錯的話。

律師信就差不多像存證信函,只是存證信函是財力微薄的小老百姓自助的工具。
口矣!
這是台灣本田~
好大的公司阿!
本來想等等FIT的~
現在我還是放棄吧!
偶粉忙~沒空修車~
也沒控告來告去的~
不知道律師大人們是不是開台本的車車呢?
  • 7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