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你車子的保險全部不能用,同時你是車主所以要共同負責,和解時你也要參予。
3. 你方的責任較輕所以負擔的責任及費用應不大除非對方傷的很重,如你方均無違且就算注意也無法避免者可能不用賠償
4. 對方駕駛一定有刑事及民事責任,其違法造成乘客受傷,只要乘客提出告訴
5. 你的朋友如有違法疏失也有刑事及民事責任
6.雙方均無駕照需罰金及公共危險罪。
7. 你就看你朋友的表現是否要連帶賠償,人及車子的賠償
8. 你可向你的朋友及對方要求車子的損壞賠償,依過失比重
9. 去看對方好處是如你朋友有刑事責任時可以向檢查官表示你朋友有誠意可輕判些,最好留下証據
即使是行人也一樣~
路權法 官方網站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1932&ctNode=802&mp=7
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從2005年起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事故責任認定依道路的路權而定,不再只是車輛的錯,日前一名行人在高雄市中山二路突然衝到公車站牌處欲搭公車被機車撞死,因死者沒有走行人穿越道,家屬可能無法求償。 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指出,「絕對路權」就是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不各行其道,走在不屬於自己路權的車道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部分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統計分析,行人從兩邊停車中間空隙竄出,或是站牌公車前突然衝到道路上,造成汽、機車駕駛人反應不及的情況,最容易肇事,因為行人闖入車輛的路權,被撞後不像以前都是車子的錯,今後必須由犯錯的行人負起大部分責任。 交通大隊長李水儀指出,要建立絕對路權觀念,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前,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是台灣駕駛人迫切需要遵守的地方。 所以行人也須走自己的路,對不依路權行走的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七十八條,可處新台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接受一至兩小時的道安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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