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汽車預備引擎使用證)汽車所有人具有同一型式之汽車在五輛以上或汽車修理廠備置新品引擎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預備引擎使用證。預備引擎限換用於同一型式之汽車,換用時免辦變更登記手續。但須將預備引擎使用證連同行車執照隨車攜帶。汽車預備引擎應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登記後,發給使用證。 汽車預備引擎使用證有效期限一年,期滿後如換領新證時,仍應依照前項規定檢驗。請你好好考慮?
感謝大家的回應 今天已和車主 到台南永康本田詢問了 也已與本田老闆確任此車身份了 單純是因為原車主的引擎有小問題 本田對原車主的引擎保固 換整顆新的給原車主 原車主也有出示本田証明文件 及台灣本田提供的所有文件及鋼印 本田有告知此文件可以像監理單位 重烙引擎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