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們這邊看到的是你的單方面說法(並非説你說謊,只是有些事是公說公有理)!
第二:對方有受傷、又有報警,如果真要肇責鑑定,就算結果出來後你佔少數責任(我記得朋友的肇責結果並沒有寫到比例,只有簡單語言帶過......無言啊!),你也比較沒贏面(因為台灣有個不成文觀念~大車撞小車是大車錯、小車撞機車是小車錯、機車撞自行車是機車錯.....雖然已有改善,但還是脫離不了這邏輯~我也覺得很奇怪)!
第三:他黑,你不能比他更黑!因為他黑是站在"模糊地帶",你跟著黑可能要走刑法了!
樓上神話大大講的實務方面很有參考價值,如果還有更深入的疑問,建議你PM神話大大,請神話大大幫忙多提供一些經驗給你!祝福你、該機車騎士最後都能圓滿解決這次事件!
k551333 wrote:
他是沒住院而且搞什麼...(恕刪)
手把青秧插滿田
低頭便見水中天
身心清靜方為道
退步原來是向前
我開車與另一台計程車及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 摩托車騎士受傷住院
當場找交通警察處理, 保險的部分我有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 計程車應該只有保強制險
待傷者出院後, 交通大隊的初步肇責分析也出來了, 這份文件裡頭只會提各方面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的部分, 不會去判斷孰是孰非.
然後三方進行了私下協調, 因為金額談不攏所以流會
接下來去區公所進行協調, 區公所提供的協調人也沒辦法協調成功
然後傷者就提出過失傷害的訴訟, 接下來我就去警局做過失傷害的筆錄, 也就是把事發過程再講一次, 雖然事發當天已經跟交通警察講過一次了, 但是這次筆錄警察會問的比較詳細
案子送到地檢署後先由檢察官找所有當事人詢問, 卻因資料不足也無法做出決定
由地檢署將此案送給車輛行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沒提誰付3000的問題)
接著再去市政府的鑑定委員會進行補充說明, 在委員會開會的時候, 幾乎以前所有的證據文件都備齊了
只是去補充自己的說法.
不久就接到了鑑定委員會寄來的文件說己方無肇責, 接下來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也跟著寄來了.
接下來的事情我就不清楚發展了
事件的期間約為7~8個月
因為自己確實是開著車被別人撞, 肇事委員會跟地檢署也還我一個公道
所以我得說這幾個單位還是有用的, 大車與小車的車禍大車不一定得要賠
還是得要看撞人還是被撞
另外要說的事保險很重要, 強制險賠醫藥費, 第三人責任險賠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等強制險不賠的
此案就算我被判輸, 後面也還有保險公司給我撐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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