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法律還是保護懂得善用的人,當然自己又不是狠咖的律師時,花大把銀子展開攻防戰這是民主國家的常態。
在這裡還有人提到前元首涉及的案件作為比喻實在不適當,"他"犯的除了公訴罪外,還可能涉及國家機密的問題。
而且前元首是一位律師,對法律應用擅曉如行雲流水,並且因過去職務授與的憲法義務作為庇護,才能牽動憲法。
小蝦米的戰爭是民事法律的問題,完全跟刑法無關,何來妨礙人身言論自由的問題,更引喻到國家憲法是不對的。
憲法第二章對於人民的權利義務明訂
憲法 第十一條 人民有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但是...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 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 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 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 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憲法保障人身言論及自由是基於非受到正當法律程序而使之迫害***
民事法律雙方本就攻防開戰,這沒什麼好奇怪呀,而且如果進入審理程序,如雙方擅自公開發表的言論損及對方權益,這會影響宣判的。
基於利益原則,本田對01發出律師信尋求協助對於商譽停損交涉視為合法行為。
在網際網路越來越發達的情況下,網路早已經受到法律視為公開的一個存在空間,就好像近年來網路爆發大規模的著作權問題,各大ISP業者基於著作法律都主動協助控管,以免成為幫兇。
01當然可以槓上本田,如果在法律利益上並無使本田蒙受損失,01大可不必理會本田,當作為消費者出氣。
當然這次火燒車的車主不管是不是改裝問題,基於消費者保護法有權力對原廠提出其利益求償,但是舉證確實很費工夫。
火燒車尚有公共安全的問題,消防單位初步鑑定非人為縱火即與無涉及公共安全刑法問題。
所以車主仍舊得以民事上能提出佐證,證明你的權益損失因為本田造成的關係,如果是本田服務對待你的待遇不合理,就只能對當地行政機關尋求消費者保護協助。
說實話,台灣的民事法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尚不健全,對於一般消費族群確實處於弱勢,講到這裡大家還是慎選"立法諸公"吧。
這個案件車主如果能具體證明本田造成你的財物損失有直接關係,那麼才比較有贏面。
還有在這裡行使的都是民事告訴乃論權益,用司法相關名稱來稱呼相關問題有點誇張。
司法代表的是一個國家的法律行政體系,而許多犯罪者多為知法犯法,故接受調查審理常稱呼為面對司法。
在這裡還是要為爭取權益的車主加油一番,祝官司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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