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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廠技師在試車時被A中了 C8不到9個月的新車

a896087 wrote:
...(恕刪)


雙方的車輛維修,應該都在雙方保險理賠範圍內,車廠還是有利可圖(保險公司給原廠的批價高於民間)
台苯車廠給我的感覺就是他們只想用雙方的保險把事情處理掉而已
原廠技師一個月薪水,應該不止2-3萬,除非他還是個小學徒或是半師
所以推託之詞很明顯

還有廠長他不是老闆,不能決定多少,那他一直來說價只能down 不能up
充其量只是說客而已,何仿不直接問他老闆的意思是多少

不過5.6w 不能再退了,不然你的車價損失就真的沒人補償了
還有交通鑑定怎會那麼快出來? 大多是需要一個月 ! 雖然我不意外7 3 的結果

車禍的處理本來就是會花點時間,還是希望樓主要繼續加油爭取權益,把傷害損失降低



a896087 wrote:
...(恕刪)


本人也因為車子的問題使用了幾次本田的0800,深深覺得這支0800電話完全祇是為存在而存在而已,一點功用的沒有!0800只會要車廠與車主聯絡而已,至於車廠處理的方式、進度,至於車主是否滿意(or接受),則完全不是它們關心的方向

所以別對0800期望過高(本田的CR告訴我的)!直接發律師信會快得多!

祝您順利成功!
啊...那台LLA 跟小弟的一樣耶...

說實話,我在路上看到T 牌的舊車也會躲的遠遠的...不過這台賣了快十萬台,很難躲哩...

每次心裡都在想,T家何苦為難T家呢??!!

不過也不是那種15年的LLA 車主都不會顧車,至少Corolla Fleet 裡面的都很愛車喔!


01真是一個好地方,樓主的真心關懷真的很多!

福氣啦!
先不要出險陪吧
第 196 條 (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以下是轉貼
案例事實
小張的汽車雖然開了7 年,但因保養得宜,仍完好如初。不料,日前小張開車停等紅燈時,突遭小李從後方追撞其車,致其後行李箱內凹毀損。小李自知理虧,頻向小張致歉,並表示願意負責到底。熟料,經小張回原廠估價後,才知修理費共需 10萬元,其中零件材料費為 7萬,工資為 3萬元。因與小李認知的修理費相差太遠,小李並不同意小張回原廠修理,請小張將車子交由其認識的修車廠修理。本案如果無法達成和解,進行訴訟時,在法律上小張主張回廠修理是否有理;本案小張並無過失,其請求小李賠償 10 萬元是否有理;本案小張的汽車如果僅使用三年,其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是否會有不同。
法律分析
在車禍案件中,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一方主張回原廠修理,而另一方常認為原廠太貴,且非原廠亦可將汽車修好,沒有必要回原廠修理,因而無法達成和解,發生訴訟。此種案例,在法務部的員工法律服務中,亦不乏其例,故利用此機會向各位同仁介紹車禍中汽車損害賠償之相關法律規定;另汽車之損害賠償案件中較為一般人所不知之法律規定,即為修理費中之零件材料費須扣除折舊。而了解折舊之相關規定後,您才會知道類似的案件中和解與訴訟有何差別,才能取捨判斷最好的解決紛爭方案。

與物之損害賠償範圍有關之法律規定,分別為民法第196條及第213條。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 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2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 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前述兩個條文互不排斥,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213條第 1項之規定,請求加害人回復原狀物(即交由加害人修理);也可以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自行修理後(回原廠或其他修車廠)請求加害人支付修理費(即法律上所稱的「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被害人亦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如何計算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可以以修復費用作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時,被害人如果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例如被撞前汽車時價為40萬,被撞後汽車時價跌為35萬,而修理費僅須2萬元,則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總額 5萬元之賠償)。準此,本案小張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或民法第213條第3項之規定,回原廠修理後,向小李請求必要之修復費用(即扣除折舊後之修理費)。

目前實務上關於折舊之計算方式,係依據行政院所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200,其計算方式為: 時價=取得成本-折舊額;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 折舊率×使用年數;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加一) (何以要加一,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 項之規定)。

本案零件材料費的部分於修理時既然以新品更換舊品,揆諸前述說明,即應計算折舊:由於小張的汽車已使用7年,已超過耐用年數5 年之規定,零件材料價值應僅存殘值。其殘值為 70000元÷ (5+1)=11667元(四捨五入)。也就是小張汽車受損零件原本只剩殘值11667元,雖然花了70000元修理,但只能要求小李賠償 11667元。再加上工資30000元(工資無折舊問題),則小張得向小李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41667元。

如果小張汽車僅使用3年,則其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零件部份)時價=取得成本 70000-折舊額35000=35000(折舊額=(取得成本70000-殘價11667) ×折舊率0.2 ×使用年數3=35000)。再加上工資30000元合計為65000元。

結論:本案小張的汽車得主張回原廠修理之法律依據為民法第213條第3項或民法第196條之規定,但關於零件材料費部分,以新品換舊品,應扣除折舊。在本案中小張汽車修理費為 10萬元,使用7年的汽車僅得請求賠償41667元(不到一半);使用3年的汽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65000元(不到7成)。由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目前汽車使用年限定為 5年(以目前的科技實為過低),雖然受害人有權利回原廠修理,但扣除折舊後,怎麼算都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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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新聞案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17/4/11ds2.html
司機撞壞保時捷 賠折舊 加修理費共65萬
所以你看看嚕

關於是技師賠償還是公司賠
你可以看看下面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2602&p=1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1228




人生忙忙碌碌所追求的,大多是虛情假意,而所得的是無常和煩惱。
真的真的不要動到自己的保險,
你應該回如果我只保強制呢??

車子怎麼進廠就應該怎麼出廠,
原廠應該是漂亮的把事情解決,
而不是把問題丟給信任原廠維修的樓主,
對方的車要不要修也是有3成肇責的原廠要解決,
樓上說的沒錯,
但樓主的優勢是未滿一年的新車,

除非樓主不想多事自認倒楣,
否則如果上法院,
除了修好車子的費用外,折損差價(反正樓主已有意願賣車貼中古折價換新車),期間交通費一定要的到,
(前面已述有成功經驗)
建議先申請調解,
調解委員的結果應該也不至於太離譜,
(不過我的經驗是很差,因為必須是對方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除了自己要奔波外,去了看到對方和調解委員嘻嘻哈哈就涼了,完全幫對方講話...)
真的要提告,
先去備案警局說未合解要告,
就能拿到一些資料,他也會送,
只要備齊證明之資料,
不要獅子大開口亂要一通,
陳述自己"實際","真正"所受到的損失,
法官一定是公正的,
不過車子的修復樓主要自己先出,
(但尷尬的是原廠會"怎麼修"想告"原廠"人的車子)
但律師費用部份就要樓主自己吸收,
最便宜的方式是花錢寫,但自己出庭,
只要陳述事實即可,
至於折損部份不能亂喊,
一定要去鑑價......
不要忘記最倒楣的是樓主您.

至於肇責73,
幾乎一般路口擦撞兩方都一定有肇責,
不一定是撞的那方肇責比較大,
有時候要看行車方向,路大小條,
來判斷那邊需禮讓,
(這就是常看到警察杯杯在現場量馬路的原因)
以警察杯杯的經驗,
幾乎寫完筆錄就知道肇責比例,
如果保險公司的理賠員在現場,
以理賠員的經驗也不會有異議,
醬73就出來了....
不用一個月.


不過.....原廠的處理真的是非常的糟,
對一間大公司而言,
也沒多少錢,
更何況樓主根本"沒有"任何疏失!!
不負責任又賠上名聲...

今天的進度 9/25
理賠條件 我要求 前後門換新 中柱跟戶定用鈑的 原廠出廠的防水膠跟貼紙
烤漆不能有色差 車輛四輪重新定位 小美容 另加5萬賠償金
我給他的承諾 是出第三責任險幫他賠對方

我將自救 煩麻各位知道台中的中古車鑑價要去哪裡申請?
還有調解委員會 都在哪裡調解?
請中部的大大可以幫我這些小忙
a896087 wrote:
今天的進度 9/25...(恕刪)

中古車鑑價??
裡頭的應該都可以,要問一下,
要請他蓋公會章,
記得好像要花千把塊,(這條錢上法院要不到喔....)
記得請他們從嚴鑑定,合理的折損金額越高越有利您的爭取...
http://car.19598.com/taichungcity/


調解委員會要在對方(原廠)所在地的鄉鎮區公所裡頭,
打電話問一下....
記得您和車廠是"財物毀損"的關係,
跟什麼車禍,對方,肇責都無關!!

您真的不用幫他們出險,
尤其是原廠的處理方式又那麼差!!
樓主幫忙出險對保險公司來說會不會涉及偽造文書呢?這部份要確認清楚喔!!
a896087 wrote:
今天的進度 9/25...(恕刪)


你提出的條件,原廠方面如何回應?

找上調解委員會
建議
是在原廠或是另一方的車主雙方意見協調多次未達共識時或是未按照雙方約定履行

jasonss wrote:
樓主幫忙出險對保險公...(恕刪)


樓主是用~第三責任險出險~去賠對方3成~怎麼會有偽造文書


第三責任險出險只要有駕駛的人~萬一肇事~都可以用第三責任險出險



假如是用樓主的一乙式的話~保險公司一定會~代位求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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