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k_TIFC wrote:
這經驗是前幾年我幫我...(恕刪)
交通部6/30公佈修正條文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改裝者,須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為近光頭燈者另應裝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
依條文的規範是沒辦法合法改裝
只有新車才能合法使用HID燈具
所以大概只有兩條路可以走
一條就是改下去,非法就非法,遇到警察再說
另一條就是找黃牛驗車了,不過五年內的車不用驗車,五到十年一年一驗,十年以上半年一驗
單就政府修改法律的方式就看的出來
主管機關只想便宜行事
最好大家都不要改裝
這樣他們就不用浪費人力物力再去檢驗燈型
一切禁掉就是最方便的處理方式
同時也最符合"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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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摯邀請Hank大抽空蒞臨F.I.T.家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