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知道中華民國法律多爛了
第1:
侵權行為
需回復「原狀」為主,金錢為輔
所以我之前也是和你差不多的例子
開車沒注意到,在台南市社教館那邊常有人拍婚紗
一不留神看了一下,就輕碰了一下
對方是Toyota的車
當時我開的是公司 CRV,結果對方一下車,看我的車再看她的車
中年歐巴桑就說,至少要8000元
當下是覺得什麼漆也沒掉
最後只好請她找車廠來
幸好沒找原廠
因為市政府前面那一條路汽車原廠維修很多
但總歸一句是「貴」
我也當下打給警察,預防對方趁機敲詐
後來對方請認識的人來估車,也是說一堆有的沒的要換
還是堅持8000~1萬多元
我說一句話,我最多給你5000
不要的話,那由警察來最判斷
那位歐巴桑才打退堂鼓
只是倒車雷達這東西真的不便宜
買新車的人大部份都會要求要配
不然自己買真的不划算
不過還是覺得po文的大大有被坑了不少錢的說
最後還是要說,開車上路安全才是重要
人沒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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