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的瑕疵將讓汽車在被駕駛時產生致命或致傷的可能,而消費者在至少回報此問題一次給原廠或經銷商後,經過兩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問題時;
產品的瑕疵無致命風險,但消費者在至少回報此問題一次給原廠或經銷商後,經過四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問題時;
產品在檸檬法保護的期間,因回廠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天數超過30個工作天時,得以適用檸檬法。
國內檸檬法推動情況自由時報2017/10/18
經濟部在回應中表示,以往業者定型化條款,已交車 30 日或行駛 5,000 公里為基準。修正草案規劃,明定交車後 120 日或行駛 12,000 公里為最低門檻
至於屢修不復新車部分,也將於修正草案規劃交車後 120 日或行駛 12,000 公里之內,經 4 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是交車後 120 日之內,因回廠維修導致累積無法使用天數達 30 天以上,消費者可解約或更換新車。
而檸檬車整修後再次出售的資訊揭露部分,經車商出售給消費者,再收回後,該車即所謂中古車,現已訂有相關規範,適用「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應標明檸檬車的車況及負瑕疵擔保責任,並提供一年保固。
至於後續推動的規劃,經濟部也在回應中明確說明,預計於107年1月底前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公協會、專家學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等單位召開修正草案座談會,並於廣徵各方意見後,依法制程序進行預告,後續將適時更新辦理進度。
106/10/18 19:00更新
稍晚,交通部也在同一平台上做出回應表示:
1.有關提案人關心議題,涉及交通部權責之車輛安全性部分,現行已有相關辦法與制度執行。
2.另有關設立第三方公正鑑定機關,考量車輛瑕疵鑑定係為高度技術與專業性之工作,難以由單一機構執行,另國外亦尚未有由政府部門建置或評鑑認可第三方單位進行車輛瑕疵鑑定之作法,以台灣目前條件與政府預算情形,實難成立一個專責機構進行汽車鑑定工作,故仍宜回歸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作法,車輛瑕疵由買賣方雙方合意之第3方檢驗機構鑑定。」
民眾倘有個案車輛瑕疵鑑定之需求,建議可依車安中心提供所調查國內有意願辦理車輛瑕疵檢測之機構或專家,交通部亦將請車安中心適時更新名單。
目前對車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消費者拒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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