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 在備註裡面的第一點, 提及.. 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12條規定:[ 同一消費爭議事件之調解申訴人數超過五人以上, 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 得選定一人至三人出席調解委員會]..請問 大家,1. 此規定的意思?2. 有沒有人願意經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