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lair_lave wrote:
判斷是否適合追加後內鐵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看有沒有預留孔
確定有預留孔再來查有沒有結構捕強或大樑延伸到後行李箱,一般大型房車都是結構梁延伸到後行李箱,內鐵鎖在大梁上(有的設計還會作更多層強弱不同的結合)
多謝指點
本來就懷疑y拍上面買一根白鐵鎖上後保桿的意義
若高強度結構樑沒延伸到後行李箱
且高強度內鐵沒鎖在高強度鋼樑上
即使白鐵強度再高
也不過像是H型鋼立在泥地上
遇後車追撞還不是內鐵和行李箱一起內縮?
heldentenor wrote:您好,請別說請益,歡迎一起研究
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向DSS兄請益三點
1. L車主這樣算是加損害於他人者?
2. 還是L車未達到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3. 保險法規是依據哪一條例?
1. 是,符合前半段,沒有疑問
2. 後半段指的是無過失責任,L車想要免責,不是不行,只是很難,請參閱
3. 您知道的代位求償(§53)
dss wrote:
您好,請別說請益,歡迎一起研究
1. 是,符合前半段,沒有疑問
2. 後半段指的是無過失責任,L車想要免責,不是不行,只是很難,請參閱
3. 您知道的代位求償(§53)
...(恕刪)
先感謝DSS兄
提供的延伸內容
引用一段
http://www.scu.edu.tw/lex/a3-2-2000-11.htm
就駕駛人來說,要免責的只有一點:是否已盡到了防止損害發生。駕駛人是否一定要告知路人:你們快走開,我開的是會暴衝的車?所以要從防止損害發生來免責是很難。第191條之二令人懷疑是否已超越保護的必要?以現在的規定來說,依民法第184至第223規定,因為違反交通規則推定其有過失,若駕駛人證明本身並無過失而是車子本身有一想不到的功能會暴衝,盡到注意義務亦不能避免,則可免責;但是現在民法經修正後,就非如此,立法意旨是要保護被害人。再聯想到「汽車保險責任險」問題,用汽車保險責任險來彌補駕駛人該負的責任,藉此讓受害人能受到保護,主要是讓社會所有人的一起來負責任,也讓駕駛人能依保險契約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所以民法第191條之2變成讓人不放心的規定,不放心裡面又有點放心的意思是指汽車保險責任險好像對駕駛人有一些幫助。
再向DSS兄請益
1.是否因為保護被害人(C8車主)權益的前提下,
故法律解釋下,L車主有責任,但可以用保險來彌補?
2.倘若L車主沒第三責任險下,仍需負起先幫前車(C8)修復責任後,再向大客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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