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昇流 wrote:能用烤漆方式重烤嗎?(恕刪) 現行法規並無約束車牌不得重新烤(噴)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號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捷昇流 wrote:是否會有變造車牌之責(恕刪) 如字色、底色及字體、牌體,變更與原有顏色、規格不符,恐有變造車牌之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若字號變更與原號不符,則有偽造車牌之嫌(註一)。刑法第212條:(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俗稱偽造特種文書罪|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一、未領用牌照行駛。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行政罰法第26條:(註一)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 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神風小黑貓 wrote:現行法規並無約束車牌...(恕刪) 哇!!好詳盡喔~~可惜等級不夠無法幫大大加分[+100]另外請教大大 網路上google一下車牌烤漆一堆像這樣把車牌下方多餘的部分切除是否合法另外還看過有人把台灣省的字磨掉是否有觸犯法條像我後車牌下方有日本汽車美容店的GZOX貼紙可嗎還有看過有人把東京都的貼紙貼現在沒有省市的車牌上這些都是否有觸犯法條之虞
捷昇流 wrote:像這樣把車牌下方多餘的部分切除是否合法(註一)另外還看過有人把台灣省的字磨掉是否有觸犯法條(註二)像我後車牌下方有日本汽車美容店的GZOX貼紙可嗎(註三)還有看過有人把東京都的貼紙貼現在沒有省市的車牌上(註四)這些都是否有觸犯法條之虞(恕刪) 註一係屬裁減車牌(損毀號牌)、註二係屬磨除字體(變造車牌)、註三係與註四係屬沾黏貼紙。以上皆未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2項與第3項之規定,恐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疑慮,並可責令當場改正或重領車牌。另外加裝邊框、娃娃、霓虹燈、翹牌器等器具,或塗抹泥巴、反光劑等塗料,亦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號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神風小黑貓 wrote:註一係屬裁減車牌(損毀號牌)、註二係屬磨除字體(變造車牌)、註三係與註四係屬沾黏貼紙。以上皆未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2項與第3項之規定,恐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疑慮,並可責令當場改正或重領車牌。另外加裝邊框、娃娃、霓虹燈、翹牌器等器具,或塗抹泥巴、反光劑等塗料,亦同。..(恕刪) 謝謝大大 我要趕緊將貼紙撕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