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該業者卻堅稱以過審閱期為由拒絕解除契約退訂,目前已走司法程序,車商方面放話不退且不排除告我,也寄了存證信給我,就交給司法單位處理吧。
我想說的是,不管結果如何,我都不可能選擇這家業者消費了,也希望要購車的大大可以多考慮一下,謝謝各位大大的觀看。
ps:本人對言論負100%法律責任,如有不實歡迎直接提告,不需要在背後說我發布不實言論,及言語恐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