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t Impact wrote:我怎麼會知道原因這不是應該交給專業的來嗎?...(恕刪) 是呀~~你不知道原因,就可以隨便說說,就可以說是原廠有問題?連照片都不看嗎??燒光光了誰知道是什麼原因,車也不是你開的,車子怎麼保養的你也不知道在發生問題前,可能有一些症狀,也許開車的人都沒注意,車是誰開的,東西是誰在用的??原本老車就要花精神去照顧,而不是出事了在那裡怪東怪西的
baritone1 wrote:我朋友有一台10年左...你們可能會說,10多年的車子了,當然會有問題。但有趣的是,我這個朋友他自從買車到現在,車子都是回原廠定期保養,10年如一日,上次進場保養是今年5月........然後談到賠償,說還要回公司討論。(恕刪) baritone1 wrote:...所以我們期待福特公司好好處理,這樣有錯嗎?(恕刪) 好好處理??是好好處理賠償??
不是我會怎麼處理而是你要怎麼處理,我都說過了,找不到原因,什麼都不必說,車子保養完了,更換的零件是有保固,但是你的情形是找不到原因,你一開始的說法是怎樣的,只有你自已清楚想要原廠什麼樣的好好處理??要看你有多少證據,你如果只想把事情吵大,你可以直接去消保官告原廠,你的口氣好像一定是原廠的問題,我也說了,車子會發生問題有很多原因,如我之前所說的車也不是你開的,車子怎麼保養的你也不知道,在發生問題前,可能有一些症狀,也許開車的人都沒注意,開車的人原本就要注意任何狀況,和你開什麼車沒關係大家跟你回覆相信你也看了,誰對誰錯自己心理有數你有你的看法,我有我的想法..謝謝!!
baritone1 wrote:但有趣的是,我這個朋友他自從買車到現在,車子都是回原廠定期保養,10年如一日,上次進場保養是今年5月,當時車廠還說狀況好得很,可以再開10年。 看來在福特原廠保養的好幾十項檢查項目是無法檢查出會火燒車的前兆!這樣付那些原廠保養工資會不會太浪費了?
真性情 wrote:看來在福特原廠保養的...(恕刪) 車輛行駛在路上被小石頭打破油底殼 引發火燒車 這要算誰?車輛停在外面風吹日曬雨淋 老鼠爬爬走 造成電線老化 咬破 要算誰?原廠是要負責沒錯 但過保之後 責任就是雙方各半了保固內還可以說 可能是原廠的問題
何小弟 wrote:不是我會怎麼處理而是...(恕刪) 我沒有說問題在誰身上吧?只是現在進度是到把車子交給福特處理鑑定,正在等待處理的結果而已,要不要找消保官那就看看福特是怎麼處理的。沒有想把事情搞大,我上網找到一個車主把燒掉的車放在總公司的門口然後招來記者,我們不是走這途的人。車子是我朋友開,我時常坐她的車。她定期進原廠保養,從買車到燒車,所有的資料都在福特的電腦裡,最近音響壞了換了音響,去年儀表板壞了,換了儀表板,如此而已,出事前無異狀,正常發動、啟動、無異音,直到開車開了15分鐘左右失去煞車才火燒車。照您的看法,福特鑑定結果是不明原因造成火燒車,既然無解就該讓這件事情消失。現在了解了。
難道福特原廠沒有能力鑑定被石頭打到油底殼所引起損害的能力?所以只好說原因不明??買了三十年的房子被地震震歪了,發現柱子是沙拉油桶填的,住戶只能自認倒楣?KUBISA wrote:車輛行駛在路上被小石...(恕刪)
KUBISA wrote:車輛行駛在路上被小石...(恕刪) 您說的有裡,火燒車的原因很多,也許車主自己倒楣,被老鼠咬了電線,或是其他原因,都怪單方有點不公平。以下貼一個法院判賠案例給您看看(摘錄自大法網網站,華誠聯合律師事務所案例)http://www.lawnet.com.tw/asp/ePaperDetail.asp?epID=28:「引消保法 新判案例 汽車商業火燒車案 負無過失 賠償責任 消費者在幾年前購買一輛全新的S320型賓士轎車,卻於車輛使用三年後,在高速公路行駛時突然起火致全車毀損,車主向賓士公司求償,賓士公司認為車主前曾發生車禍,當時未將該車送回原廠檢修,自行送交其他車廠大規模修繕,此次起火事故應是其他車廠修繕不當所致,故不願賠償。車主於是對賓士公司提起訴訟,表示八十四年間他向中華賓士汽車購買S320全新轎車一部,八十七年間花了三萬多元至賓士公司台北南港總廠保養及維修,不料隔沒幾日他開車行經高速公路時,變速箱下方突然傳來爆炸聲,旋即全車燒毀;而賓士公司同樣以前揭理由拒絕賠償。 本案一審採信賓士公司的主張,認為車主未能證明賓士公司有何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以及未能確保服務無危險導致車主損害的事實,因此判決賓士公司勝訴。嗣經車主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起火原因應由賓士公司負舉證責任,本案車主雖曾至其他車廠修繕,但後來又回原廠檢修,且經確認安全無虞才交車給車主使用,賓士公司又自承售後的保養與修護均屬該公司服務範圍之內,是高等法院引用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及第三項前段「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高等法院認為汽車使用時本就不該有發生起火的危險,故賓士汽車公司應就此一危險負賠償責任。 消保法對企業提供的服務課以「無過失責任」,即不論有無過失均須賠償消費者的損害,但企業若能證明並無過失時,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後段規定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而本案賓士公司既未能證明對於該損害並無過失,就應負起全部賠償責任。高等法院認為該車已使用三年,折舊後市價為一百六十萬元,判決賓士公司應如數賠償。 此項判決是法院首度就不明原因的火燒車事故引用消費者保護法判決車商必須賠償的案例,但賓士公司還可以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