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in47.tw wrote:我不太懂您的意思...(恕刪) 其實他講的也不太對刑法第185- 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下無人死傷並不構成要件頂多就是民事部份的損害賠償但是依照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照理說警察應該要吊扣肇事者駕照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