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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一個對救護車讓都不讓的駕駛

一切的一切,都只能怪法規不全!

就算再沒公德心,重罰之下誰敢不讓?
台灣就是無法比照“先進國家”,明確規定車該怎麼讓,
依道路別,該靠兩側、還是要靠右側、要不要完全停止......?
有明確的規範之後,就是不姑息、確實舉發,然後重罰〈針對毫無爭議者〉!

偏偏台灣,一堆人領著納稅人繳納的高薪〈民代、公務員〉,
確訂不出一個明確的規範〈現有法規含糊〉,然後罰那不痛不癢的金額,
最重要的是“姑息”!

也難怪,一堆拿著「職業駕照」的駕駛,
可以違規40多次了還可以繼續保有他的「職業駕照」,
然後在平交道棄車不顧、釀成自強號意外!
一堆拿著「職業駕照」的駕駛,可以拼命超速、超載,頂多罰錢了事?
既然是拿「職業駕照」,不是應該要更嚴謹的來規範與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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