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estatitanium wrote:
有構成侵占的可能,但...(恕刪)
+1
該名業務有可能因小失大,以為佔了點便宜,樓主只要主張未拿到車主名下的任何報廢金
該業務即有可能面對非告訴乃論侵占。
當然, 該業務可主張民事上的委任報酬.
vivian1314x wrote:
我不知道是我文字問題.
如果照你說法,是否我有房子要出租,有人告知可以免費幫忙,我讓他幫忙,結果租金他全額拿走是應該的?..(恕刪)

扣除5萬元舊車折抵,只能再拿回一萬元現金
,最後辦好手續流程共拿回,回收車價:15000(限定如下觸媒,鋁圈,音響不可拆下,自行將車輛開至回收廠,加1000元拖吊費)環保署回收獎勵金1000存進戶頭,這樣就多了6000元的加油金,也見識到了業務的話術和不老實.......

,就是因為沒經驗,才會被業務"呼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