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不是不相信你,而是有圖有真相,套一句名言:合理的懷疑小心的求證,抱歉啦。
一堆又一堆的事~~
至於所謂懲罰性賠償,恐怕尚不到要求新車的理由,更不至於要3倍賠償(怎麼算?)。大意誤失說成惡意掉車,這在法上不容易站的住腳。如上面說的,加害者是小偷,不是車廠的惡意。
消費者保護官是行政體系的一個職位,既已定位為消費者保護,自然是以消費者的立場說話,但這不代表他說的就是「真理」。
福特是家汽車製造廠,旗下經銷商出包有責任,因為它代表你的廠牌,對保修廠也有責任,它也代表你的廠牌。
車主如果堅持上面的條件,可能要準備上法院,請法官裁量。提醒車主,車子部分沒有爭議。加裝品的單據之類,是否還在?或可找到原廠商出據證明,這也只能說你裝過,而不見得是在裝部品,但至少是證明。
幫版主出氣並不解決事情,讓版主對事情有清楚的輪廓才是正途。至少最低限在哪邊?可以要求到什麼程度?要注意哪一些事情等?
希望這件事情能平和落幕。
Ford,你嘛幫幫忙!別讓我開車還要讓人說:怎麼買F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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