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owhat wrote:
先看一下你手上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事故當事人依肇事責任之輕重,可區分為第一、第二、第三、、、等當事人。
「第一當事人」係指肇事責任可明確研判時,以肇事責任(過失)較重之一方列為「第一」當事人,較輕一方列為「第二」當事人。
倘若事故雙方之肇事責任(過失)相當(難分輕重),或一時無法研判肇事責任情況時,以受害較輕一方列為「第一」當事人,另一方列為「第二」當事人;
至區分受害之輕重,宜以人傷較車損為重。簡單而言,以「責任重、損害輕」者,列為第一當事人,其餘則為第二、第三、、、當事人等,以下類推。
真的看到你的回答我只有兩個字:「放屁」!!!!
登記聯單只有登記車禍發生時所有車主的資料,跟肇責一點關係都沒有!
拜託你不懂不要在那邊亂說可以嗎?!!
leowhat wrote:
這位常放屁的朋友
你有過幾次車禍的經驗
還是你是交警,所以常放屁
你去查證了我說的話了嗎?
無知~
第一:小弟車禍次數不多,一次我撞人,一次人撞我
第二:不好意思,小弟當交警的朋友一堆,需要介紹幾個給你認識一下嗎?
第三:我要沒查證我會上來說你放屁嗎?如果不懂就不要裝懂!不要被糾正了還在那邊趾高氣昂的好像自己很懂!
我很想請問哪個交警跟你說他可以判別肇責的?還第一當事人第二當事人是以肇責跟損壞高低來算的
麻煩你把這位交警的編號給我,再不然看是新北市交通大隊還是台北市交通大隊我跟你兩個人去坐一坐泡茶聊一聊
看看有哪個交警會告訴你單子上的當事人欄會照你說的那樣寫,明明當事人欄就只是單純的寫上該次肇事相關所有車主的資料而已
跟肇責還有損壞高低一點關係都沒有,少在那邊不懂裝懂,再告訴你一個常識:交通事故責任鑑定是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來做鑑定的,乖~多念點書去~
leowhat wrote:
請問這位朋友,你出事的二次,分別是寫在第幾當事人?
請問樓上被撞的朋友(hs82),是寫在第幾當事人?
我指的當事人順序是當時員警的初判(如hs82所言,員警的填寫作業原則),這時就可以心中有底,當事人肇責的大小,並非是交通事故責任鑑定結果
這位朋友不知何時有時間,一起去交通大隊聊聊,以便糾正我錯誤的觀念,順便學習學習,才不負你的指教!
樓主上面說的不用我打臉了吧?
你真的要了解一件事:「員警不會做初判,因為他沒權力跟義務」,還有你說的:「當事人肇責的大小,並非是交通事故責任鑑定結果」這句真的很好笑,就說過肇責的大小,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肇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你要不要去看看法院所認定的肇責判斷是你所說的員警的判斷,還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所做出來的報告?
好了,言盡於此,自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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