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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MK2 4D 車禍了 想請教各位版友意見

基本上,你要受信賴保護原則保護的前提是你要無違反交通規則

閃黃燈=減速慢行

閃紅燈=停車再開

基本上通常人都沒有注意到"停車"再開這個重點

這案件初步估計是對方肇責比較高

再來你應該有印象自己當時的時速,是否有超過該道路的速限,過路口有沒有減速

要完全不出錢必須要完全無過失才有可能10:0

但就算沒出到錢,你還是損失了時間

修車要時間,沒車用真的很麻煩

舉證及鑑定方式有許多種,比如出現在A住死角or對方車速太快都是一種

不過你當時作筆錄說你有踩剎車就表示你有看到他了,應該不是死角問題

筆錄用詞是需要仔細思考的,多補充一些法律常識吧!

capitalm wrote:
如果他能舉證你閃黃燈路口沒有減速...(恕刪)


用這點咬樓主會先咬到自己
小弟的經驗,7:3應該不會有改變,有人提到車頭已經過了,其實除非撞擊點不在十字路口(就是車子已經完全通過十字路口)不然責任比不會改變,,調閱監視器除非你確定對方有違規(例如超速),不然責任比也不會有改變,到調委會委員也只是會透過警方現場圖來看而已,因為版主這種類型的車禍每天都很多,有沒有人受傷?有驗傷單版主的優勢會更大一點,
天使與魔鬼
路口監視器,可以請警察幫忙。

盡責一點的警察,當天就會主動去找調監視器了。

我之前開車被機車撞,警察在現場拍照測量處理後叫我們回派出所做筆錄,
他就先去附近有監視器的商家調錄影檔了。

樓主要花時間跟精神跟對方保險公司耗嗎?
這可是很勞心傷神的事情啊~~~
明顯的就是支道車未讓幹道車 怎會扯到左右方車的問題 此事故撞擊到你的右後車尾 無所謂的3/7肇責 對方車是全責
閃紅燈為停止後確認無車輛才可以再行通過,閃黃燈為減速後通過,再依碰撞點來看,對方應該是全責無誤,但警方仍會依雙方所作的筆錄作初步的研判,用常理來看,樓主無需說明速度的問題,因為閃紅燈那方必須停止到靜止狀態後再起步,試想;在這個路口靜止後再起步還可以撞到.....當然有路口監視器証明對方無靜止或者警方要求對方提供行車記錄器的畫面就真相大白了!
現場的標誌及燈號決定路權,但車主所作的筆錄也是警方會參考的,行車記錄器還是要讓它保持有作用的。
目前來看對方應該是全責
快去掛號看醫生吧!
有問題可以私下討論....
小弟多年前也發生過類似案例 我的機車已經都進入巷內 尾巴被右方機車撞到 (當時對方機車前面的車輛靜止 他快速的從停止的車輛右方竄出 所以視線被前的停止的車輛擋住 沒看到我 加上車速過快 撞上我的尾巴
最後也是未禮讓右方的車輛 被罰~! 更慘的是 我被撞到在地 門牙都斷了 收的傷比對方嚴重~
卻因為一個未禮讓右方車輛 被對方告傷害...到了法院 原期待能有個公平的審判...(我想得太美好了)
法官從頭到尾偏袒告訴人 明示暗示要我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如果不和解就要判我過失傷害...
好吧...倒楣認陪 上網找了些資料(計算折舊攤提的賠償事宜 想說避免堆方獅子大開口)到了調解委員會 哪裡是調解 根本是黑道談判吧 我要求依照法律要對發提供修車的收據 跟車齡...等等想要有個合理的賠償金額 馬上被調解委員嗆聲 說如果這樣就不用談了 我馬上送回法院 讓你被判過失傷害...最後對方10年的老機車 也拿不出任何維修單據 空口一句要陪10萬 也只能乖乖認賠
別想奢望 法律會保障你

win0711tw wrote:
2013-04-18 22:55 by win0711tw
小弟多年前也發生過類似案例 我的機車已經都進入巷內 尾巴被右方機車撞到 (當時對方機車前面的車輛靜止 他快速的從停止的車輛右方竄出 所以視線被前的停止的車輛擋住 沒看到我 加上車速過快 撞上我的尾巴
最後也是未禮讓右方的車輛 被罰~! 更慘的是 我被撞到在地 門牙都斷了 收的傷比對方嚴重~
卻因為一個未禮讓右方車輛 被對方告傷害...到了法院 原期待能有個公平的審判...(我想得太美好了)
法官從頭到尾偏袒告訴人 明示暗示要我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如果不和解就要判我過失傷害...
好吧...倒楣認陪 上網找了些資料(計算折舊攤提的賠償事宜 想說避免堆方獅子大開口)到了調解委員會 哪裡是調解 根本是黑道談判吧 我要求依照法律要對發提供修車的收據 跟車齡...等等想要有個合理的賠償金額 馬上被調解委員嗆聲 說如果這樣就不用談了 我馬上送回法院 讓你被判過失傷害...最後對方10年的老機車 也拿不出任何維修單據 空口一句要陪10萬 也只能乖乖認賠
別想奢望 法律會保障你


調解委員會是用來解決事情的

不是用來維護公平正義

他們這些委員也沒有權力要求你做什麼,除非你自己接受

再講白點,某些委員根本就是垃圾

這個制度只是弄得更不公不義

搞不好對方跟他們還是認識的

不過,還是有比較正常的人,雖然解決的方法一樣不公正

我這邊以前遇過的就是鄉愿的老油條,不然就是樁腳類型的

現在有沒有比較像知識份子就不曉得了
基本上按照台灣的交通規則,閃黃燈方向的駕駛,僅需要減速小心通過十自路口;但是閃紅燈方向的車輛,須於過路口前(於停止線前)完全停住,確認路口無來車後,始可通過,也就是說,閃紅燈號誌視同常見於路口處'停'字之停車再開標誌(國外稱為 Stop Sign),這是很多台灣駕駛完全忽略的交通規則。

這規定基本上跟國外交通規則是一樣的,相信有在美國住過或是唸過書的網友,只要有考過美國駕駛執照的人都應該知道此基本常識,只是台灣大部分駕駛都沒注意此交通規則。個位網友有興趣此台灣交通規則,請上網查查

另外常見號誌燈故障路口,當四個方向號誌都在閃光狀態(一定是兩紅兩黃燈)也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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