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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eo MK4 安裝旅行車版或5D掀背版後下擾流製程法

stevenzx wrote:
lol I mean...(恕刪)


我英打實在很慢~
你也會打中文~簡體字我常看你打沒關係!

有關燈組的部份~
對岸的車友們~還是得找台灣福特六和哦!


因為我的車都是原廠件!
沒有什麼它牌品!
福大!給您參考一下
依據關稅法52條所列,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只要在進口時申報為整修、保養之車輛,工期在6個月內,只要負擔運費喔!但是可能運費就很不便宜了!
ihone wrote:
福大!給您參考一下依...(恕刪)


耶~甘溫捏!!

但我生意沒做到汽配這塊來啦!

如果按照目前這些特殊件~價格翻高~
我看~我還得跟對岸來求敗嚕!!
關於關稅法第52條,容許小弟補充一下,

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上面所說的"原貨復運出口"是指:
國外A公司將機器or零件等產品進口至台灣B公司進行維修或保養,
B公司必須在半年內將整修好的機器or零件再退運出口回A公司,
這樣才能免徵關稅! 若是出口給C公司則沒有免關稅的優惠了!

而且進口案件適用關稅法第52條時,得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
繳交一定金額當作保證金,復運出口後才將保證金退還進口人!

另外如果是進口到台灣"整修、保養的車輛"
我認為實務上是會有問題的,
因為進口時海關必定會查驗比對: 車身號碼.引擎號碼.還有車身所有的配件&零附件
出口時還要海關再查驗一次,1台車進口至台灣維修保養,進口人可以忍受拆2次車??
就小弟在通關單位服務這幾年,尚未遇到 整台車進口至台灣維修保養後又復運出口的案件!

以上僅是小弟一點拙見,
請參考參考!
vinceno23 wrote:
關於關稅法第52條,...(恕刪)


哇~
原來大大在關稅局服務~

可否向大大要個聯絡資料拜求!!甘溫!!


我的信箱:
alf3922@hotmail.com
vinceno23 wrote:
關於關稅法第52條,...(恕刪)


整車進口在實務上是真的有問題;但是零件進口是沒問題的,不是嗎?
如此一來;若有人進口零件進來,整備完竣之後再行出口回運即無關稅問題;是否是這樣?有請大大釋疑。
另如以對岸來說;政府開放兩岸汽車過關(先前好像有說要開放海洋拉拉號兩岸航運汽車;如同香港進大陸只需加掛臨時牌即可進入),這樣不知道會不會有關稅的問題;又加掛臨時牌是否也會牽扯到規費與通行費的問題?
阿福的網宅 wrote:
哇~原來大大在關稅局...(恕刪)



福大請收私人訊息,已回覆!
adolph_angel wrote:
整車進口在實務上是真...(恕刪)



adolph_angel您好,
您的意思是指: 國外A公司將整台車的零件進口至台灣的B公司,
B公司組裝成完整的車再復運出口回A公司,
這樣有沒有關稅的問題是嗎?


答案:
是有關稅的, 進口時 台灣的B公司得負擔進口整台車零件的關稅
零件的關稅雖然比"整台車"的關稅還來得低,
但是一台車的主要零件(引擎.變速箱.BODY...等) 同時進口時,課稅條件視為"整台車"
只有單純 "進口只為了維修保養" 半年內又復運出口回國外,才有免稅

因為進口報單的資料如果虛報,會處"漏稅額" 2~5倍的罰鍰
如果進口的貨品是管制性又涉嫌虛報資料時, 就變成"逃避管制"
則是依據海關緝私條例36.37條, 貨物要沒入, 還要處"貨價" 1~3的罰鍰

綜合以上,
我只能說 所有能"減少稅金"的方法 各大車廠其實大都了解也會守法!

另外 "可否進口" 和 "可否掛牌上路" 還有 "是否課稅" 是3件完全不相干的事


以上小弟一點拙見,僅供參考
adolph_angel wrote:
整車進口在實務上是真...(恕刪)


我想得到的~
是進口來加工後~再轉售到另一國家去~

僅是從供料地引進~修改後再輸出回供料地~這應該機會不高!!

我指的如下 :
德國進料--->台灣改裝--->大陸銷售

類似這樣!
vinceno23 wrote:
福大請收私人訊息,已...(恕刪)


已回覆嚕~拜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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