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買的也是展示車,但是買的時候,我就知道是展示車了,業務還帶我去展示間看那輛車,但因為是展示車,所以比較便宜。
不過呢,依我的看法,我想要勸版大,這個事情能夠和解最好,上法院硬告的話,除非法官介入斡旋幫忙喬和解,否則在我的猜想裡頭,硬要法院判決,版大能夠拿到的,會比億和原先承諾的還少。
這就是,之前有位網友說過,版大必須去證明,展示車跟不是展示車,到底價差是多少,請注意,不能只證明展示車"比較便宜",是要證明"便宜多少錢",還必須由具有公正性的單位出具證明,光這一點幾乎就很難了。
法院制度就這樣,要求賠償的人,要證明自己受到"多少金額"的損害。所以交給法院判決,通常能夠拿到的金額,會比實際損害的金額還小。
轉眼要過新年了
不知道 億和汽車 是不是 有跟板主達成進一步的協議?
我本身正考慮買focus或mondeo
福特在市面上的評價普遍不好
很多的淺藏顧客,應該都是會爬文,利用網路去研究車輛好壞,才決定要買福特的車
如今,我也被這篇文章深深影響
買車,絕不是件小事
若遇到的是這種,不把商譽當做一回事的公司
讓一個良性消費者,能夠變成對鋪公堂的敵人
真的是失敗中的失敗
而我也不想成為其中的一員
我沒那麼多心力,去防東防西,事後抓包了,還要煎熬個幾個月半年
在維修體系和公司態度不改善前
我是不會成為你們的客戶
網路上很多叫好福特車輛的網友,我想也是如此
一個營業額以「億」在計算的公司
拿不出10萬來解決一件事情??
讓傾心你們福特的好客戶,備受煎熬至今
光這個態度,就可想像,其他沒浮上檯面的事情,會被如何對待了.......
像小弟我買車都是先小人後君子.
購車契約都會註明 "非展示車, 非試乘車, 非領牌車".
贈品, 隔熱紙, 其他附件也都會註明在上面.
也許有的業務會唉兩聲, 說沒問題, 絕對不會交展示車等等.
但是買主一定要堅持白紙黑字存證.畢竟口說無憑,
而且展示車法律上也沒規定不能賣或者一定要折價.
契約上載明條件, 如果敢偷雞, 就要不怕被告...
領牌當天最好親自去看車, 驗明正身 (車身號碼), 先看看外觀內裝
有無明顯瑕疵, 車門車窗行李箱門, 開關幾次, 看是否滑順, 有無異音;
發動, 聽聽引擎聲音有無異常(怠速, 小拉轉速), 開開空調.
方便的話車子頂起來, 看看有無漏油, 或明顯鏽蝕, 沒問題再領牌.
交車當天再仔細看看外觀內裝上有無傷到, 隔熱紙施工是否良好,
順便測試一下除霧線, 看看除霧線有沒有被割傷,
都沒問題再付尾款交車.
總之不要怕麻煩, 也不用在意業代的眼光.
車是你買的, 要檢查是你的權利, 不用在意他人的想法.
這裡是台灣, 對消費者的保障不如美國, 所以自己注意
是必要的, 因為所有廠商都是差不多, 錢收了, 簽收單簽了,
就...
PS. 功能性問題可以保固, 外觀烤漆傷痕內裝小傷痕真的就很難釐清責任.
所以還是自己要檢查(就算買牛頭牌也一樣啦).

這幾天終於有點閒可以拿來處理這件事情了,若沒甚麼意外,幾天後我就會先把存證信函給寄出。
存證信函的大致內容如下,央請具有法律背景或是相關工作經驗的網友不吝指點。
敬啟者:
一、緣本人前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以新台幣八十萬六千元整(車價+領牌),向貴公司約定購買福特FOCUS 2.0 TDCI五門旗艦款之新車乙輛。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交車後之隔日,即發現車室內有使用過之痕跡以及內裝有多處瑕疵,隨即電洽貴公司熊姓業代洽詢車輛之狀況,後經貴公司熊姓業代口述,方悉貴公司竟刻意隱瞞交付予本人之車輛乃為當年度三月出廠且置放於貴公司內湖營業所供人試用之展示車。本人隨即向貴公司表達給付之物有瑕疵,經多次協商及請消保官調處,貴公司均拒為妥適處理,罔顧消費者權益至極。更有甚者,貴公司更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來函聲稱,本人已使用車輛數月,必須依公會租金標準計扣取車輛使用之租金後,方同意將車輛購回,如此不公平之解約條件,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本人實難苟同。
二、按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並應擔保具有其保證之品質。貴公司隱瞞車輛為已經長時間使用過的展示舊車,並保證為新車售予本人之行為,當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359條規定,本人有權主張減少價金一成(半年折舊使用)或解除契約。為保障本人權益爰函告貴公司,於函到七日內,返還一成價金,並請貴公司依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九日來函所述:使用者付費之互利互惠原則,將本人車輛置放於內湖營業所展示期間之租金(依公會租金標準)及使用費給付予本人,以免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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