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體損失險,本身就是有限定被保險人的,參照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 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二字第 09802520110 號函頒訂: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共同條款,也就是說車體損失險,本來就有規定被保險人範圍定義。
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是指: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同意因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不再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以上,以投保照片來看,投保05:乙式車體損失險,單就保費來看是屬合理價格範圍內,
原車主要求的免追償, 非限定駕駛來看,乙式車體損失險本身的被保險人若要完全免追償,得另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所謂乙式全險,到底有包括哪些?並沒有一定的規則,除了車體損失,竊盜之外,尚有
颱風、洪水或因雨積水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車體險全損理賠無折舊
車體許可使用免追償
等附加條款。
原車主想要的,就是愛車出險時,不用擔心借人使用而不予賠償。那麼跟保險公司追加一項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即可。費用約為500-800元左右。
我要說的是,車體險本身就有規範被保險人的範圍,限定駕駛人車體險的被保險人範圍更少,約定為夫妻雙方為被保險人。原車主對乙式車體損失險,有所誤解。
但車主想要的免追償附加條款,可以附加,費用不必另外額外負擔到3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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