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coupe wrote:
假設的行車狀況:Focus...(恕刪)
在台灣高速公路開車 真的很搖頭 也很危險,在歐美幾乎不會有貼著人家屁股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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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120公里,也就每秒33.3公尺,給你2秒時間反應,也要6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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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所謂110公里/2 = 55公尺 安全車距已經是下限,就是大約10~11個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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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都知道在台灣這樣開就是被後面幹翻,常常遇到就是後面閃你大燈然後加速從你左右超車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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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到你前面,開110,就被130超車,開120就被 140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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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會出車禍,跟速度關係不太大,但跟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關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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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德國無限速公路應該經常發生死亡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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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不到一個車身,時速110公里下,遇到事情 只有0.0幾秒,就算自動煞車還是會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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