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URAI wrote:
這位大大,你的車被偷...(恕刪)
一、
此事是消費者前往原廠消費,原廠未妥善保管導致,因此不能「用折價賠償」解決。
此事件影響福特的品牌形象問題,
福特應妥善解決此事,
要求原廠賠償全新ST一台。
二、
消保官根據消保法解釋,原廠有「惡性幾近故意」的重大疏失,
包括:1.將車主的鑰匙插在車上。2.解除保全系統後未重新設定。
導致竊賊輕而易舉將車開走,
根據消保官建議,請求原廠支付車價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三、
關於改裝品、車上一些物品的損失,原廠應一併賠償。
四、
要求福特原廠制訂、並向車主說明保養、維修的SOP,
並要向車主致歉,
讓廣大的車主能夠安心回原廠保養、維修。
........................................................................
不是嘛,大大.
實在是版大的請求賠償內容.
超乎了我的想像.
而且有些要求已經超出本案賠償範圍了.
就算是民事特別法,消保法有懲罰性賠款制度,頂多是一倍而已啦.
惡性是要證明的.
一個個別案件,要讓法官,形成廠商"惡性幾近故意"的可能性極低.
除非這個案情形極為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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