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使用原廠機油,自備機油就不保固】
已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五款有關搭售或第二十五條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規範。
1、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利用消費者在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使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
2、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影響交易秩序!
3、不當限制!以搭售、獨家交易行為達到不公平競爭。
所以「只能使用原廠機油」、「不能使用其他品牌機油」屬於不當限制、不公平競爭,影響交易秩序!
而「否則不保固」、「要簽切結書」則是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使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
以上限制不論寫在新車保固契約或車主手冊或切結書中,皆因違反法律自始無效。
公平交易委員會自民國85年起不斷進行行業導正的政令宣導,公文告知廠商限期改正,並於期限屆滿前必須行文公平會說明改正情形,公平會還會抽查改正情況。
車主只要自備【符合或優於車主手冊要求的認證等級】機油,即可符合新車保固的要求。
1、可以限定機油的認證等級、規格,但不可以限定廠牌。
2、自備機油必須符合車主手冊對機油認證等級、規格的要求。
3、若機油符合認證等級、規則,則不可以要求車主簽自備機油切結書。
4、不可因自備機油而對整車或引擎不履行「新車保固」。
5、公平會已通函汽車業者,限期修正使用手冊中有關機油使用之規定。
6、收取設備使用費或換油工資為企業訂價自由範疇,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7、若有違反可具名檢附相關事證,依法查處,限期改正。
(以上資料取自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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