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venguardian wrote:
上面朋友說的對. 警...(恕刪)
想跟 Heavenguardian 這位朋友說明一下. 您的案子應該不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
依照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罪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此乃公訴罪.如行為人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猶予逃逸,始符合肇事逃逸. 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非肇事逃逸.
ccchou wrote:
我指的是刑法部分.
你所提出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也就是說, 是屬於行政罰. 意思就是說, 以樓主這樣的案例, 檢察官不會主動偵查, 當然對方也不會因此而吃上牢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