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路邊的紅色車停車占用了可通行的路面後面每一台車都要跨越雙黃線才過的去個人認為,紅色車已構成違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2 條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而紅色車的停車,使得後方車「不可能」在不踩雙黃線的情形下通過該路段其他用路人除了停在它後面等它開走以外沒有其他可以不違規而通過的方法因此,紅色車也有相當大的肇責如果網路搜一下,甚至有違停的判得比撞人的還重的例子
我跟大家的意見不同我覺得樓主也該負蠻大的責任如果是我的話, 不僅減速慢行, 如果警覺到會再在最窄處交會, 可能還會等對方通過那輛停在車道的車之後再前進因為避免自己的車和人受到傷害是首務雖然樓主沒有越線, 但是雙向車道因非法停車而變窄了, 應該也要顧慮對方來車過車的困難度樓主好像沒看到一樣, 照常前進, 這反而是我不能理解的
以自己的感覺認為~三菱車主真的是要自己賠全部!至於那台沒道德的臨停車,這是三菱車主自己的事情,他要先賠償FOCUS車主,然後後續自己去找亂停車的車主解決!而不是FOCUS車主的煩惱喔!另外說到有人提到~逆光 / FOCUS車主沒有"繼續"讓!逆光,是車主更要注意的事,不能說逆光就想減輕責任(既已知道逆光更要多注意其他事項)!而FOUCS車主已禮讓兩台車了,"繼續"禮讓?要讓到甚麼時候呢?FOCUS車子後方也是還有其他用路人!雙黃線本就不可超越,再怎麼說也是對向沒路權的要先禮讓吧!不過話說回來,這件事如果是我,我還真的會讓他一下,絕非馬後炮,實在是生兒育女後變得很老人,甚麼都以車上家人為優先考量!這讓我想到十幾年前剛考到駕照時開上高速公路,依循著規則上寫的時速九十公里就要離約九個車身的"規定",沒多久就發現,哇賽,真要如此開法,從高雄開到台北可能是會反變成開到屏東喔!因為每次減速後離不到幾個車身就馬上有其他車子"入替",那我該再減速嗎?甚至要倒車才能達到"標準規定"啊!
真的是搞不懂你呀 wrote:記得沒錯的話!有一條是「下坡車要禮讓上坡車」,所以誰沒禮讓又搶快影片裡已很明顯了 我一直會記不得一些比較少人提的規則像這條就是,常常搞不清楚誰讓誰~~!是指正往下坡開的要禮讓往上坡開的嗎??還是位於下坡位置的要禮讓位於上坡位置的??還有另一條也是不太容易記的就是雙邊都沒號誌燈的十字路口,且兩邊都是同等級的道路(並非一條幹道一條小巷)好像也有規定位於左方的車讓要讓位於右方的車輛先行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