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過以我的看法來說,福特這樣的作法,已經明顯觸犯法律。
理由在於:
第一,公司已經承認沒有告知這是展示車,確實有疏失,這點無庸置疑;
第二,當初牽車的時候,合約書有載明「租金」這件事情嗎?如果沒有,事後還要求你必須支付這筆金額的話,那站在法律上,你可以搬出合約書,要求福特提出他們是憑藉什麼理由要求你支付租金;
第三,合約書上版主簽名的位置,應該是「購車人」,而非「承租人」,所以,既然這輛車是你花錢「買下」來了,當然無權要求你支付租金。如果真的這樣做,就是涉嫌觸犯刑法的詐欺罪。提告對象,建議從業務員開始,一路向上告到營業所長,以及作出這個決定的人。
第四,最重要的是,福特現在的邏輯是「要退車,前提是完成使用者付費原則」,這個犯了邏輯上的錯誤,因為如果以上三點福特在法理上都站不住腳的話,那麼,這點當然不成立;而且,退車與使用者付費之間的連結是什麼?法律有這樣規定嗎?福特內部有這樣白紙黑字的規定嗎?還是福特說了算呢?當然不會是福特說了算,否則,毫無法理依據的話,你也可以說,不是嗎?
最後,看到這紙公文真的是令人火氣都上來了,即便我是今年才剛入主福特的新車車主,但我必須說,福特,你真的要加油,怎麼會把事情搞成這個樣子呢?
商品終究是商品,有服務,才會讓商品有了靈魂;如果有福特的從業人員看到這個局面,難道還認為自己這樣的行徑,會讓商品有了靈魂嗎?如果答案依舊是肯定的,那麼,只能說車賣不好不是沒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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