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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死的肇事逃逸酒駕者,害我少了一位優秀的同事,一個年輕正要綻放的生命!!


257287 wrote:
其實這都是法律輕判的後遺症
罰錢就可以了事 有多少人因酒駕被關
為什麼不修法
只要超過標準
直接上簡易法庭
第一次關2星期
第二次關一個月
如果是上班族
哪間公司會請這種人阿!!

然後,因為沒公司請這種人
所以它又繼續喝(鬱悶嘛)
然後又再酒駕-->持續循環............

接下來對大家而言,刑法的功能只剩下應報而已了



3065 wrote:
個人覺得
只要酒駕:不管有無肇事,一律公共危險罪,不得易科或緩刑
酒駕肇事傷人:以加重傷害罪論處,加上公共危險罪致人死傷罪,一罪一罰
酒駕撞死人:公共危險罪致死,就是殺人罪
非法改裝:公共危險罪,車輛銷毀
飆車:公共危險罪,吊扣駕照一年,二次以上終身不得考照
其他像什麼幾十個小土著拿著武士刀騎車遊街的,直接送到山上,讓原住民練練打獵技巧

大大說的我贊同

那吃感冒藥的呢?喝阿比的呢?抽k煙頭昏的呢?疲勞駕駛的呢?

以上類型肇事一律死刑嗎?
坦白說
現行法律的酒駕致死=>§89(強制戒酒)+§185-3(酒駕致死)+§185-4(遺棄)如果來個大雜燴加總最高不過7年確實太輕
可是其他的好像就沒有那麼重了耶(k煙除外)
倒是我贊同,酒駕致死視為殺人罪
不過有位老兄在某樓說
預謀殺人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是哪聽來的?不是台灣的法律吧!
§271第三項不是醬說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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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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