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u910004 wrote:
建議要用:針對設計...(恕刪)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小小羊羊 wrote: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恕刪)
第 3 條
交通部得委託具有汽車安全性調查能力及設有檢驗設備之車輛專業技術機
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 辦理前條之調查及召回改正成效查核事宜。
交通部應將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4 條
交通部為調查汽車安全性之需要,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
護團體及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請求提供有關受理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
資料。
前項經請求提供之資料,向交通部委託之專業機構通報。
第 5 條
前條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方式及文書格式,由交通部另訂之。
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之資料處理與運用,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 6 條
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資料後,應予登錄、彙整及判斷分
析,並適時向交通部提出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
專業機構提出分析報告前,應通知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供說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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