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光是買新車然後交給消費者是展示車這點就不對了其他可能沒有任何立足點如果要交展示車 至少要在簽約前告知買方契約書上面也沒談到要交展示車而展示車里程都超過50公理以上那代表這就是掛牌車 領牌車...所以F牌車子越賣越差不是沒有道理的
luxmore wrote:樓主加油 小弟不常發...(恕刪) 非常感謝您以及廣大網友的支持與鼓勵,我一定會繼續加油!縱使最後結果不盡如人意,我也不會退縮!任何的賠償,對我來說似乎已經沒有什麼意義!即使一毛不取,也要讓法官判決億和汽車刊登三大報道歉,也順便為之前吃過虧的網友吐一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