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車友午安:
在此要向大家宣布一個重大消息!
從105年正式提告迄今與福特六和公司纏訟3年多的訴訟案在今年8月23日正式宣判!
很遺憾辜負大家的期待~
在台灣的司法體制下,小蝦米戰勝大鯨魚的戲碼終究無法上演!
我們的訴求被駁回了!
雖然在司法程序上我們輸了,但也讓法院證實了福特powershift變速箱確實存在設計瑕疵!
依據判決書P.10所載:「被告(福特)所設計、生產、製造搭載變速箱型號DPS6變速箱之車款確有可能因變速箱控制模組隨使用時間及里程數增加導致電路失效, 進而發生偶發性及間歇性之通信或換檔功能異常之情,搭載此款變速箱之車輛,於行車安全上即較具危險性。 甚者嚴重危及消費者之生命安全,堪認被告所設計、生產、製造之車輛,已未符合具備流入市場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這大概是我們打這場訴訟最有價值的地方!讓那些曾經對自救會成員酸言酸語的福粉知道,不是我們不會開車!而是變速箱確實存在瑕疵並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另外,關於整份判決書(有時間的車友可以細看判決書本文: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13GtT2kZrSQc4JSau-t9elVGHTavs4RE1) 我大概整理了幾個爭點,也是我們對於判決比較無法認同之處:
(1)P.11 車子的確有瑕疵,但是因為沒有人因此導致車禍受傷、死亡所以沒有任何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2)P.11 該車款變速箱履修不復,我們已提供多次維修證明,法院卻還是採納福特主張,認為召回就可修復!?
(3)P.11 車子出問題進廠維修,請假所浪費之時間,都是車主個人主觀感受,換言之是車主自己甘願花時間回去修車的,時間不等同金錢!?
(4)P.12 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表示,就算車子大拆修理變速箱,只要修復或更換新品就不會有價值減損的問題!?
(5)P.12 車主買車都是跟經銷商個別締約,與福特六和沒有契約關係,所以福特六和官網所宣稱的PS變速箱至少具有10年38萬公里的使用效益,不屬於福特公司應給付之義務!?有問題都只能找經銷商!?
(6)P.13 福特全球ONE FORD計畫下宣稱在任何國家所購買的車款都是一樣的,但法院卻認為只要是不同製造商生產製造的車輛,就是不一樣!因此國外的變速箱瑕疵判例,也不能夠援引主張!?
對於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我們只能表示遺憾!表示在台灣消保法對於消費者的保障還是被相當程度地限縮!感覺是在保障財團利益而非消費者權益!這大概就是為什麼眾多車友集結要推動檸檬車法案的原因!否則以現有消保法根本保護不了車主!
福特公司雖然贏了官司,但我想這種處理設計瑕疵問題以及枉顧行車安全的態度, 輸掉更多的是企業形象以及廣大消費者對於這品牌的信任!
自救會到此,我想階段性任務已經達成!
雖然結果未盡如人意,但至少我們曾經一起努力過!
我們不妥協車商處理問題的態度!而挺身爭取自身應有的權益! 已經為台灣的車主維權史,寫下歷史性的新頁!
最後還是要感謝參與訴訟的53位夥伴以及各位自救會的車友,對於本會長期以來的關注與支持!
未來的方向目前還沒有具體想法, 但不變的是讓這個社團的經驗繼續傳承下去!
自救會全體幹部敬上
註:照片擷取自本案判決書重點,全文請連詳連結: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13GtT2kZrSQc4JSau-t9elVGHTavs4R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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