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說我對於這兩個法定名詞的認識,
著作人:就是作品真正實際的創作人,只是個掛名不具有作品的任何使用權,基本上創作完之後跟作品不再有連絡,財產權人也不用對作品附上著作人名。
著作財產權人:是對作品擁有絕對權利的人,任何性質的使用與修改,我的了解是可以完全取代著作人的權利。
有錯請鞭策

合約的內容主要就是要把攝影著作財產權讓給對方,
我的疑問主要是,著作人沒有了著作財產權,法律上還能使用照片嗎?
可以使用到什麼程度呢?
如果想把不具有財產權的著作,放到個人的攝影集、寫真(這應該算商業性對吧?)、個人的社群、個人的工作室,這些地方不論是生活性還是商業性居多的(FB、IG、網站),這樣可以嗎?
請不要叫我去問律師,我有錢就不用自已找資料了

主要也希望借問題再多認識一些攝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