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各位攝影大哥們關於 著作人 跟 著作財產權 分離的問題

因為遇到需要簽合約的拍攝案件,以往都沒有簽過所以只是大概淺淺的了解過,但是再去搜尋沒有找到我需要的解答,
先說說我對於這兩個法定名詞的認識,
著作人:就是作品真正實際的創作人,只是個掛名不具有作品的任何使用權,基本上創作完之後跟作品不再有連絡,財產權人也不用對作品附上著作人名。
著作財產權人:是對作品擁有絕對權利的人,任何性質的使用與修改,我的了解是可以完全取代著作人的權利。
有錯請鞭策

合約的內容主要就是要把攝影著作財產權讓給對方,
我的疑問主要是,著作人沒有了著作財產權,法律上還能使用照片嗎?
可以使用到什麼程度呢?
如果想把不具有財產權的著作,放到個人的攝影集、寫真(這應該算商業性對吧?)、個人的社群、個人的工作室,這些地方不論是生活性還是商業性居多的(FB、IG、網站),這樣可以嗎?


請不要叫我去問律師,我有錢就不用自已找資料了
主要也希望借問題再多認識一些攝友
2018-02-03 13:15 發佈
沒錢就不要想太多!

賣出去的不公開使用就好...因為出事就沒錢解決問題
牙兒0982 wrote:
我的疑問主要是,著作人沒有了著作財產權,法律上還能使用照片嗎?
可以使用到什麼程度呢?
如果想把不具有財產權的著作,放到個人的攝影集、寫真(這應該算商業性對吧?)、個人的社群、個人的工作室,這些地方不論是生活性還是商業性居多的(FB、IG、網站),這樣可以嗎?


卡個位學習。

我所知道的情況,著作人終身都保有[著作人格權],以非營利方式展示自己作品,例如開攝影展、寫部落格應該都是可以的。

比較麻煩的是現在通過社群網站也可以做生意,假設作者把已經賣掉[著作財產權]的作品放在相簿中任人下載,自然可能損及財產權購買方權益而被限制;但是通過刻意保護措施例如"禁按右鍵"的設置、加"浮水印"等,僅具展示意義的[低解析]圖檔是否足以化解疑慮,建議於簽約時與對方討論、並明載於合約中。

至於具有時效性、外觀本身即商業利益一環的委託拍攝成果,可能得等商業性質消滅後才能展示吧,即使放作品集都不可以。忽然想到我拍過迪士尼彩排,那可是"十八禁",不管放那裏、"從今時直到永遠"都別想公開展示的
牙兒0982 wrote:
因為遇到需要簽合約...(恕刪)

以交易合約的不同, 而有不同..

你認為 所賺的價錢 去簽 這樣的 "完全買斷" 合約, 實在是划不來, 那就不要接...

如果 同業大多是會簽的, 那你在市場上, 就會比較沒客戶..

比較龜毛的賣家, 比較不討喜咩...


為了客戶, 放下不會怎麼樣..

客戶多了, 新 case 都弄不完了, 根本就沒時間 再去煩那些 結案的照片檔,

讓它們過去, 不會怎麼樣...


OEM 嘛, ODM 嘛, 代工嘛.... 有錢賺的單子, 就要趕快接起來.

要接, 就要有信用, 能幫客戶守密, 絕不外流. 行內的職業道德要守的住.
牙兒0982 wrote:
因為遇到需要簽合約的...(恕刪)

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所有權人可以是同一人呀,在你未將財產權讓出前。   
你將財產權讓給其它人,當然就不能支配該著作。但可約定無償使用的範圍。也可在法定範圍內使用該著作。
非法定範圍之使用,最好有文字載明的授權。

讓你可以聲稱「你是著作人哦!」只是讓你一個保留名聲的權利


你把你的大作賣出了,你依然可以自豪的告訴大家
那個蒙娜麗莎是我畫的唷!
那個麥噹噹的 M 是我設計的哦!

就這樣而已



牙兒0982 wrote:我的疑問主要是,著作人沒有了著作財產權,法律上還能使用照片嗎?
可以使用到什麼程度呢?
如果想把不具有財產權的著作,放到個人的攝影集、寫真(這應該算商業性對吧?)、個人的社群、個人的工作室,這些地方不論是生活性還是商業性居多的(FB、IG、網站),這樣可以嗎?


東西賣出了....就別再用了
財產轉移出去,就不是你的財產了,你只剩下「告訴別人那是我做的哦」的權利,這就是你的「著作權」
「財產權」也就是用的權利,你已經賣出去了
雖然有些地方是可以用,但只能告訴你: 不做死,就不會死


要去踩啞地雷是你的事,不小心炸死了...你活該




上面迪士尼是很標準的例子,當你的商業化踩到了它們的一點點影子,不要以為你是在幫它們打廣告
迪士尼名聲大到可以聲稱是你用他們的名氣來賺錢告死你
牙兒0982 wrote:
著作人沒有了著作財產權,法律上還能使用照片嗎?
可以使用到什麼程度呢?...(恕刪)

我國著作權法修很大,蠻讓人眼花撩亂。但著作權猶如"私人動產",相關著作權的權利轉讓授予..等方面,法律其實很尊重作者的"私人好惡"。換句話說,著作權法的立法基本精神是:「愛怎麼玩盡可能隨作者你,你契約沒訂的才看我的規定。」

第 36 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當你完成拍照的瞬間,你就是該張照片的著作人,當然擁有著作人格權(不可轉讓)及原始著作財產權(可轉讓)。

賣照片,一句話,看契約怎麼訂。沒白紙黑字讓與的權利,那就是原作者繼續擁有,大致就是這樣,詳細我也不懂。(原作者本來就擁有重製、展示..等權利,但公開展示就等同許可他人合法之散布,此過程是否損害著作財產權人(買方)之權益?這要視情況而定)

P.S 一點小感想:著作權法真的很複雜,既然要賺錢了,那就得徹底的弄清楚它,免得稍有不慎反受其累。所以有時候花點律師諮詢費是有必要的。要是網路上問問就能"穩妥"解決法律疑難問題,那麼...那些律師就沒飯吃了。

牙兒0982 wrote:
如果想把不具有財產權的著作,放到個人的攝影集、寫真(這應該算商業性對吧?)、個人的社群、個人的工作室,這些地方不論是生活性還是商業性居多的(FB、IG、網站),這樣可以嗎?

照片賣都賣了,還想用來出攝影集寫真集再賺一筆?這種一魚兩吃的概念最好不要有比較好。

基於著作財產權得部分與他人共有,上引後半段部分,於買賣契約簽訂時提出來吧!如對方答應,那就白紙黑字寫入契約裡,應該比較好。
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包含:姓名表示權、禁止扭曲權、公開發表權

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散布權(第一次耗盡理論)、出租權、公開口述、播送、傳輸、演出、改作權、衍生著作之編輯權等

看你們有沒有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與第12條約定著作人是誰

沒有特別約定就是完成著作之人為著作人,取得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
因此縱算著作財產權移轉了 不影響著作人格權

而依前述,著作人格權包含姓名表示權
依照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仍然得在元件或重製物上表示其姓名或別名等...


但如果是純粹放在社群網站上,你必須要可以證明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
通常涉及營利就很難主張合理使用。


還有並不是取得著作財產權者就可以完全任意修改,若改到足以侵害著作人的名譽時,即侵害其禁止扭曲權。
感謝大哥們寶貴的說明與經驗分享
真心覺得法律這種事就是環環相扣,要有一定程度的概念,各位的耐心回覆可以幫到更多人的
這樣下來我覺得照我的例子,要就談條件加寫合約,要不就是簽了賣斷之後不要用比較好
人家拿錢來給你賺... 約也都簽了..

就不要去那鑽那種 可能讓客戶不爽 的洞..

因為 會把客戶嚇跑光光...


你真的拿去的曝光於眾..

客戶大多也不會因此來告你.

只不過, 下次他不會再來找你拍了, 而是去找別人.


很多 攝影公司 也都會用 客戶的照片 來廣告, 展示拍過什麼樣的作品.

那可是都有經過 客戶同意 的..


商攝, 人家把 暫時還不想曝光的商品 先拿出來給你拍...

人家都還沒公開發表, 你就先曝光出去, 那可是犯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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