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
一般攝影比賽都會要求得獎作品必須讓與著作財產權,
比較狠的還會要你切結「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基本上「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
照片即使著作財產權讓與別人,著作人格權還是會跟著你一輩子,
如果說攝影比賽沒有規定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那這樣我們行使著作人格權時,
是否可以發表(展示)這張照片,就單純展示不涉商業營利行為,
發表的方式就是放在自己的網站(或Ficcker)上任人點閱,說這是我拍的得獎照片,
或洗成照片表框放在藝廊展示,
這樣可以嗎?
hillside wrote:
你放棄財產權,就不得在未經擁有財產權者的授權下,再行複製。
人格權多數指署名權...(恕刪)
可是行使人格權的作為之一,不就是發表自己的作品?而且保存的是照片原檔,也沒有複製
所以我才會問說,即使這張照片已經轉讓了,是否還可以將作品發表在自己的網站或公開場合上
自己觀念還是不清,要跟大家討教
只是主辦單位要人家放棄人格權,怪且不合理。
將來這作品要標示誰的作品?總要有個人拍呀!標示主辦單位之名?有這麼搞笑的?
不標示原作者之名,是鬼拍的?
公開發表權的闡釋:
- 一、公開發表權
- 所謂公開發表權就是一個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著作很特殊的地方在於大家會將著作與作者這個人連結在一起,例如:有些人喜歡梵谷的畫作,但有些人可能覺得一看就覺得作者是不是精神狀態與正常人不同,才會畫出這樣的畫作。因此,為了避免著作在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下公諸於世,使作者受到不必要的困擾,著作權法賦予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權利。但是,只要一旦作者同意著作公開發表,且著作也公開發表後,就不能再禁止著作公開發表,因為這時候著作已經成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 著作人有禁止公開發表的權利,對於著作人當然保護比較完整,但若著作權人不同意公開發表,可能也會影響著作對外正常流通利用,因此,著作權法對此設有緩和的規定。第15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若是作者在前述情形要行使禁止「公開發表」的權利時,反而必須要證明先前有禁止「公開發表」的意思表示,來推翻著作權法的「推定」效果。此外,依據同條第3、4項規定,在受雇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請參考第1篇第13題的說明)的情形,若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的情形,則在著作財產權人利用該著作而有公開發表的情形,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這時候受雇人或受聘人是不能主張禁止雇主或出資人公開發表。
- ----摘自智慧財產局網站之文。
wjesse wrote:
可是行使人格權的作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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