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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1:28 發佈
既然已簽了,合約也必然履行,
有一個可能可以讓心靈受傷減少的辦法,便是將獨一無二的狀態破壞
不過前提是半賣半送出去那一張也有拍同樣的多少張......
Albee Studio wrote:
之前參加了一個活動...(恕刪)


得獎才來反悔……

什麼叫“後來才仔細閱讀”,

約都立了!

就算你請了個好律師,打贏官司,

也沒資格再立足社會。

有實力還怕沒机會再得獎嗎?

年輕人,誠信是無價的!

做人要有格調


幾乎都這樣吧!

給個獎金,幾乎等於買斷你的作品
Albee Studio wrote:
之前參加了一個活動...(恕刪)

我們有消費者保護法,但就樓主案例,如果把雙方關係比擬成"消費交易"來看,是對方付"價金",你付"物品",變成對方是"消費者"了,不通。

這比賽辦法內涉雙方權益得失,雖可視為"定型化契約"的一種,但行政院也沒對"藝文展品徵集"做出"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難以循此管道"找出對方契約於法不合之處"。這條路目前看來也不通。

由契約通則來看,違反高階法律者當然失效(如賣身契),違反社會善良習俗也會失效(如換妻契),但就樓主這"契約",好像看不出來有這類情形。

由於藝品著作優劣有別,不易有"公認價值與相對市價行情",法律層面恐難認定"對方支付的獎金與樓主的照片二者之間,對價明顯不公",所以要從"契約不公"角度切入不容易,就算找到一點理由,大概也只能靠訴訟爭取權益。如此一來,恐淪於曠日費時的法律程序裡,樓主就得考慮是否得不償失了。

能體會樓主"誤上賊船虧大了"的心情,但依在下之見,受一次教訓學一次乖,下次參加攝影比賽之前,就要詳細閱讀比賽辦法與相關規定,願意接受對方的條件再參加,免得事後再來追悔莫及。畢竟人家也是"白紙黑字事先言明"的,不是事後又變卦。

我不是學法律的,一些淺見參考就好,如仍心有不甘,建議再尋求免費法律諮詢,網路一查就有。
天下沒白吃的午餐,想拿人家獎金,又想得到知名度當然要有所犧牲,現實社會就是這樣一切以商業考量,如果在意就找沒有這種合約的比賽囉
Albee Studio wrote:
之前參加了一個活動...(恕刪)
Albee Studio wrote:
之前參加了一個活動...(恕刪)


有點沒辦法救!你説的這幾點有些連公部門辦的比賽都有
約都簽了,最後還要反悔可就難了,已經拿到獎就是種肯定,何況也可以拿到報酬。樓主既然有實力可以得獎,應該可以拍出更多可以獲獎或賣錢的照片,就別糾結在這裡了,加油!
同樣場景多拍幾張ABCD就可。
拿A去比賽後。
再拿B去參展或賣。
個人覺得
這一個契約
看似不公
但是仔細想想
裡面其實有許多主辦單位不得不的苦衷

一個攝影活動舉辦
大部分都會牽扯出相當大量的宣傳活動
與事後的作品的安排
例如~傳單~書籍~網路~電視~展覽...等
都需要攝影者的授權
如果每一樣都需要單獨授權
那這些授權書絕對一大堆
而且曠日廢時
所以目前的攝影展
大多都是用這樣的方式
一次性的簽署授權書
避免以後又被攝影者追討授權費
還有
如果仔細看
應該能發現
你獲選的作品只會使用在
這次的攝影比賽
你自己要出書~版權仍然是你的
並沒有損失
只是很多攝影比賽
不可以拿已經得過獎的作品再次參賽
所以
這個不必太在意
拿你們的作品去宣傳
天經地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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