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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e Studio wrote:
之前參加了一個活動...(恕刪)
我們有消費者保護法,但就樓主案例,如果把雙方關係比擬成"消費交易"來看,是對方付"價金",你付"物品",變成對方是"消費者"了,不通。
這比賽辦法內涉雙方權益得失,雖可視為"定型化契約"的一種,但行政院也沒對"藝文展品徵集"做出"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難以循此管道"找出對方契約於法不合之處"。這條路目前看來也不通。
由契約通則來看,違反高階法律者當然失效(如賣身契),違反社會善良習俗也會失效(如換妻契),但就樓主這"契約",好像看不出來有這類情形。
由於藝品著作優劣有別,不易有"公認價值與相對市價行情",法律層面恐難認定"對方支付的獎金與樓主的照片二者之間,對價明顯不公",所以要從"契約不公"角度切入不容易,就算找到一點理由,大概也只能靠訴訟爭取權益。如此一來,恐淪於曠日費時的法律程序裡,樓主就得考慮是否得不償失了。
能體會樓主"誤上賊船虧大了"的心情,但依在下之見,受一次教訓學一次乖,下次參加攝影比賽之前,就要詳細閱讀比賽辦法與相關規定,願意接受對方的條件再參加,免得事後再來追悔莫及。畢竟人家也是"白紙黑字事先言明"的,不是事後又變卦。
我不是學法律的,一些淺見參考就好,如仍心有不甘,建議再尋求免費法律諮詢,網路一查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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