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的高中.夜景 wrote:請問各位大大 ...(恕刪) 如果沒有觸及到這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修正)(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應該是可以的
著作權法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別再似是而非了
Lanxlot5475 wrote:不過我覺得這四條也是似是而非的法條。...(恕刪) 您是指著作權法第58條嗎?哪裏似是而非了?法律本來就不可能規定得太具體,常會有「不確定法律概念」,這在立法技術上是容許的。但前述著作權法第58條算是很清楚的法條了,以樓主舉的例子而言,很明顯是合法的。拍攝人家的房子,比較可能產生爭議的不是著作權,而是在隱私權方面(但也止於理論)。目前我國的法令並不禁止拍攝房子外觀。
shouea wrote:…但是如果是Focus在某棟建築上,然後做加工(比方說有名的多想兩分鐘海報),那我認為還是應該取得業主同意才行...(恕刪) 請問理由、依據何在?請不要只憑「感覺」去做法律上的判斷,這是很危險的。
嗯,因為一般我們如果有做海報的需求,類似我說的那種情況,會去跟業主稍微說一下,這算是慣例吧,不見得是法律上硬性規定的就是了 @@要說起來,可能僅止於打預防針的作用,畢竟雙方只是口頭知會而已,要真的牽涉到使用權之類的,當然不會這麼隨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