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這這樣子的!在某個大型車聚.主辦單位有請SG來表演炒熱場地氣氛但是就在後方冒出了甲乙兩人兩人拿著一般般的DC在後方拍攝.其目的經由兩人口中大聲說是要,拍屁股,拍走光,拍人家內褲的當然SG有基本防護...經由勸導後甲乙二人仍我行我素.這有法可管嗎?
skylung wrote:狀況這這樣子的!在某...(恕刪) 生意做那麼大, 做到可以請SG, 啊令係都沒有 律師顧問 哦?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
skylung wrote:狀況這這樣子的!在某...(恕刪) 光是說那是他的自由你也管不了說要革命都沒事了何況「說」拍屁股!「做」(拍)了才是法律管得了的事人家「說」要拍屁股你就「勸」人家這也管太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