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街頭攝影(街拍)的疑問

各位大大好
小妹近來喜歡拍攝街頭攝影的相關題材
但是問題來了!
現在個資法上路 肖像權的問題也越來越多
所以如果以後我在街拍時
可能是某個男生在等公車的畫面(假如拉~)
如果我放到網路上是不是舊違反個資法或照片中主角的肖像權啊?
在假如我在街頭拍攝一群人 是不是需要畫面中各個主角的同意
甚至是簽合約才能放在網路上使用或是拿去比賽等商業用途呢?
因為拍攝了很多照片 想與朋友分享
但是怕違法 或是官司纏身 所以特此發一篇請教
2012-11-30 17:1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街頭攝影 疑問
GYGYgygygy wrote:
可能是某個男生在等公車的畫面(假如拉~)
如果我放到網路上是不是舊違反個資法或照片中主角的肖像權啊?...(恕刪)


應該是不違法
除非你清楚拍到他的臉
如果照片是不清楚無法辨識其身分的照片
應該是沒關係

就像是拍等車人的背影
你可以放心拍
這種街拍生活我也每天都在拍

而且你是女生 台灣人對於被陌生女生拍照
比較不會有這麼大的戒心


補充一點
我本身有在賣照片給國外
他們很注重保護被拍攝者

因此若是會要求MODEL授權的照片
通常是很明確清楚可以辨識出對方身分的照片

但像是如果你拍的照片是身體局部或是背影或是逆光剪影(無法辨識出臉孔)
就不需要對方附上身分授權

http://www.flickr.com/photos/bertdesign/

GYGYgygygy wrote:
甚至是簽合約才能放在網路上使用或是拿去比賽等商業用途呢?

是啊...
有一棟樓就是大家討論網路上賣照片的
只要你拍到人
所有的賣照片網站都要求你要有對方簽給你合法的權力書

GYGYgygygy wrote:
各位大大好小妹近來喜...(恕刪)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放心拍吧!


tommi1214 wrote: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恕刪)


看了樓上各位大大的意思
好現只要沒出現清晰的正面就沒關係.......
但如果我是要放在我自己的部落格分享
或是拿去參加攝影比賽 個資法還適用嗎?
畢竟有時可能會拍攝到清晰的側面.....
如果照片中可能是兩三個人形成的畫面
需要找那兩三個人授權才能將照片寄去參加比賽或上網販售嗎?
bert512235 wrote:
應該是不違法
除非你清楚拍到他的臉
如果照片是不清楚無法辨識其身分的照片
應該是沒關係


GYGYgygygy wrote:
好現只要沒出現清晰的正面就沒關係.......

肖像權小弟比較能理解
通常是知名人物, 看到照片馬上可以連結到例如某知位名模
因此使用該照片有未經同意就利用被攝者的名聲的嫌疑
如過程中導致對方受損自然可以求償

但街拍和個資法小弟有點好奇的就是
就算拍到了清楚的正面, 除非我們在上面標明被攝者是張三
否則照片裡的人與張三個人之間並沒有實質的連結存在
對一個陌生人來說, 根本無法從照片判斷被攝者是誰
而對一個認識張三的人來說, 他本來就知道張三長什麼樣子...

既然從照片上無法表達出 "原來張三長這個樣子" 的訊息
那又如何能涉及洩漏個人資料呢...?
個人積分: 87, 不能再高了 www.flickr.com/photos/inunu

inunu wrote:
肖像權小弟比較能理解...(恕刪)


小妹也是卡在這邊
怕的是莫名其妙就被提告或是說因為有獲得利益
然後照片中的被攝者來要求利益或是要求撤下圖片等
想要先弄清楚規範到底在哪
懇請各位前輩教導
GYGYgygygy wrote:
小妹也是卡在這邊怕的...(恕刪)


樓主能考量到這點..
先給妳

我非法律人員
但就經驗法則來看
重點應該在"散佈"
而非"拍攝"

如妳拍攝的目的是為了"散佈"
例如:有人用手機拍攝公車或捷運上的人
然後在上傳YouTube
如此即可能會觸及肖像權爭議及個資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第一項應該是指家庭相簿(在家與家人觀賞)
但上傳網路就應該不是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

關於相片的使用,涉及著作權與肖像權的議題,由於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很多人因為弄不清楚,而發生了許多紛爭。

一般人當然很容易主張未經其同意不得利用其肖像,所以電視節目在街上任意攝影後,未經同意而於節目播出,可能會侵害被攝影者的肖像權。公眾人物由於可受公評,要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比較小,但著作財產權卻不得不注意。未經同意而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之相片,該公眾人物很難主張肖像權,著作財產權人卻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例如政治人物或明星的公開活動相片,要加以利用應該不必獲得其同意,可以利用自己所拍攝的相片,若未經公眾人物之同意,任意利用自己所拍攝的該公眾人物非公開活動之相片,仍可能構成侵害該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例如攝影社未經公眾人物之同意,將該公眾人物到店裡照的全家福或個人照放置於展示櫥窗以招徠顧客。

鈔票上的人像,不管是圖案或相片,都受著作財產權保護,加以利用要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至於鈔票上的那個人,當然也享有肖像權,但因為其通常都是公眾人物,除非不當使用,否則應較難主張肖像權。


以上轉載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25

簡單說如果妳的拍攝目的是為了散佈分享
最好還是取得當事人授權

以前我在電視台拍外景時
每個人都要簽授權同意書
以保護自己
因為這2項都屬告訴乃論
因為只要對方提出利益受損就沒完沒了

發佈散播前
最好還是詢問相關法律人員

補充一下
公開之活動如101煙火
或選舉場合遊行等
應該不在此限

是公開活動喔
不是公開場所

另外還有刑法315-1 這是拍攝就有罪 散佈罪更重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防害秘密罪是刑法非告訴乃論罪喔

Video Factory wrote:
樓主能考量到這點.....(恕刪)


恩恩 看來想要街拍人像
來作為散布或是商業用途等行為
是有可能觸法的 只要照片中的人有提出異議
就可能有跑不完的司法程序.......
看來這些照片還是乖乖放在我硬碟裡面好了
不然就打個馬賽克吧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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