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者與被攝者不同人 照片的算是誰的呢?

今天如果一群人出去
A沒有帶相機
B有帶相機
B幫A拍照 畫面內只有A一人

這樣這張照片算是B的還是A的呢

如果這張照片要要拿去做商業用途

只需要經過A同意就好
還是B同意即可
或者是A跟B都要同意才行呢?

懇請解惑@@
2012-08-07 0: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拍攝者 照片

givigan wrote:
今天如果一群人出去A..A跟B都要同意才行呢?
.(恕刪)


約定

B有著作人格權、著作權,A有肖像權。
C要拿去做商業用途要B與A都同意。價錢條件是[約定]

初步見解。複雜的關係另當別論。
這樣阿
那我要請A去問一下B 可否提供照片當廣告用了@@
百里晴空舞雙蝶, 千里長沙掛孤月。 萬里之遙滿雙侶, 無限之遠何處歇。
想問個相關的問題..


世貿常常有3C等展覽(資訊展、汽車展)

然後展覽期間..
一定有眾多攝影者一窩蜂跑去拍SG
當下SG通常都不會表明同不同意,除非她有講
那這樣算不算違反肖像權???


另一個問題就是新聞媒體
拍攝政商及受害加害者及親屬等重要關係人
那算不算也是違反肖像權???


話說回來..
若違反肖像權..
原告可以選擇用哪一類法條來提告
(以不討論結局如何為前提)
畢竟..
台灣現有的法規本是死的,而目前立法院也都陸續在修法ing



看到這篇討論串,有感而發。
抓住光與影 wrote:
…眾多攝影者一窩蜂跑去拍SG
當下SG通常都不會表明同不同意,除非她有講
那這樣算不算違反肖像權???...(恕刪)
就「拍攝」而言,應該可以認定SG有「默示」的同意。但照片的其他利用(例如用在廣告上),就另當別論。

抓住光與影 wrote:
…新聞媒體
拍攝政商及受害加害者及親屬等重要關係人
那算不算也是違反肖像權???...(恕刪)
有涉及公益,或可受公評之事,應該不構成侵害肖像權。政商等公眾人物公開活動,其肖像在一定範圍內,得被自由利用;但受害者、加害者的親屬恐怕就不算公眾人物。

抓住光與影 wrote:
…若違反肖像權..
原告可以選擇用哪一類法條來提告....(恕刪)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並沒有明文提到「肖像權」三個字,但學理上及實務上都認為肖像權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可以主張的法條有: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分開來說吧,把東西當做實體的…像是杯子好了
杯子在A手上你得跟他要,他願意給你才行
就算是B去要,也要A願給才可以,當然B就算要不到也是可以請A刪掉

肖像的部分,圖上面有B,你就要B同意才行商業使用或散佈
除非只是發佈在新聞OR報紙上,而上面杯子而言雖然在A手上,也可以不給B
但只能自己留著而已,沒有取得B的同意也是不能拿出來給人看更不能拿來賣

基本上商業使用不管是model還是路人,就算只是路邊的XX銀行小小的看板
不想出問題的話統統都要取得同意

大概是這樣子吧,以上僅供參考


givigan wrote:那我要請A去問一下B 可否提供照片當廣告用了@@


不是問,是要拿到同意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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