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如果一群人出去
A沒有帶相機
B有帶相機
B幫A拍照 畫面內只有A一人
這樣這張照片算是B的還是A的呢
如果這張照片要要拿去做商業用途
只需要經過A同意就好
還是B同意即可
或者是A跟B都要同意才行呢?
懇請解惑@@
世貿常常有3C等展覽(資訊展、汽車展)
然後展覽期間..
一定有眾多攝影者一窩蜂跑去拍SG
當下SG通常都不會表明同不同意,除非她有講
那這樣算不算違反肖像權???
另一個問題就是新聞媒體
拍攝政商及受害加害者及親屬等重要關係人
那算不算也是違反肖像權???
話說回來..
若違反肖像權..
原告可以選擇用哪一類法條來提告
(以不討論結局如何為前提)
畢竟..
台灣現有的法規本是死的,而目前立法院也都陸續在修法ing
看到這篇討論串,有感而發。
抓住光與影 wrote:就「拍攝」而言,應該可以認定SG有「默示」的同意。但照片的其他利用(例如用在廣告上),就另當別論。
…眾多攝影者一窩蜂跑去拍SG
當下SG通常都不會表明同不同意,除非她有講
那這樣算不算違反肖像權???...(恕刪)
抓住光與影 wrote:有涉及公益,或可受公評之事,應該不構成侵害肖像權。政商等公眾人物公開活動,其肖像在一定範圍內,得被自由利用;但受害者、加害者的親屬恐怕就不算公眾人物。
…新聞媒體
拍攝政商及受害加害者及親屬等重要關係人
那算不算也是違反肖像權???...(恕刪)
抓住光與影 wrote:目前我國法律沒有並沒有明文提到「肖像權」三個字,但學理上及實務上都認為肖像權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可以主張的法條有:
…若違反肖像權..
原告可以選擇用哪一類法條來提告....(恕刪)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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