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於2011年7月5日傍晚約莫5點餘,於內湖行愛路100號,也就是與新湖三路交叉口之泛德汽車公司大樓,此棟建築物先前為璞園建設所建,因大樓外觀為大量清水模與生鐵構件搭配,實為有型,小弟因公司在附近的關係,時常經過,有時光線氣候條件好的時候,整棟大樓格外有氣氛,恰巧今日上班休息之餘外出購餐步行經過此棟大樓,碰巧剛好帶著新購入的lomo底片機,看著斜逆光的建築物質感頗佳,心想就隨手紀錄一下吧,於是乎等完行人通行號誌後過到了此棟建築物外圍的人行步道上舉起相機拍攝,就在拍攝第二張時,驚覺有警衛出現在我的身旁並且詢問我:請問你要幹什麼?
我心想,不過就是街拍嗎?但我也了解這是個常見的問題,因此第一時間我也善意表達我並非要商業用途,但我也認為我無須對於我的自由權亦多做解釋與妥協,但警衛部段的跟我說這是私人的建築物,因此我只好在三的強調,我的所在位置除了是法定開放空間,更是人行步道,我並沒有意圖與事實進入到建築物內部,有何疑問?但看來此舉讓此棟建築物的保全機制緊繃,此時警衛身上的無線電不斷的傳出呼叫,內容不外乎:你告訴他如果商業用途.....
後續內容並非我忽略不提,而是我真的覺得荒謬至極,本想通知投訴中心並報警處理把事情釐清楚,但是無奈肚子餓才是無敵,因此我只好不理會他轉身網麥當勞走去,但是後來越想越不對,不懂健築物擁有者到底憑著是哪一法來意圖強制驅離我?
亦或是我們實在沒有在街上攝影的自由?因此查了相關的案例,提出與大家討論,還望法律相關專業的先進不吝解惑,感謝...
案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33
關於開放空間不得違法使用占為己有
http://www.archifield.net/vb/showthread.php?t=6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