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問題想請教了解這方面的前輩。
就是在寫部落格或是討論區發文時,引用了已故大師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肖像。
也就是網路上到處都找得到的。
好比說Ansel Adams的Moon and Half Dome Image
又或者Alfred Stieglitz的Hands of Georgia O'Keefe
這樣會有侵權問題嗎?
取得授權有時並不難,非商業或教學用途時,一封簡單的信或e-mail或許就足夠,但別人回不回信就不知道了。縱使是翻譯短文、或小小的刊頭照,也是要授權的(Edward Weston的「攝影的眼光(Seeing Photographically)」譯文 就是一例)。但取得授權常常要得很久(商業用途除外),所以本人部落格中後來就完全放棄這類型的介紹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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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鏡光 wrote:大致上正確。
…沒有得到授權的使用都是違法。...(恕刪)
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只要創作者死亡未逾50年,著作權就還存在,通常都會有繼承人或繼受人。沒有得到授權的使用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跟創作者活著的時候沒有兩樣。
不過,非營利的情形有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請參閱3樓引用的法條。不論創作者生或死,沒有差別。
冼鏡光 wrote:錯誤。
…請不要用台灣狹義的著作權法解釋。...(恕刪)
請不要看不起台灣的法律。上面的引用的條文就是台灣的著作權法,「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非常清楚明確,哪裡狹義了?
美國的著作權法,也有合理使用的規定,允許不經授權就利用他人的著作。事實上,台灣的著作權法,就是抄美國的。可以說是相同的法條,並沒有比較狹義。
Dave5136 wrote:
請不要看不起台灣的法律。上面的引用的條文就是台灣的著作權法,「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非常清楚明確,哪裡狹義了?
大錯特錯,不清楚就不要亂說。Edward Weston(1886-1958)過世超過50年,請試試印他的作品看看!就是引用一張照片(攝影思潮回顧),手續也比您想像的麻煩得多,而且該照片和譯文還沒有商業用途。用自己的眼光詮釋他人法條或不成文規定,這就是狹義。照您的說法,台灣人就可以隨意出版或引用Edward Weston、Alfred Stieglitz(1864-1946)的作品而不違法?Give me a break!
冼鏡光 wrote:
請不要用台灣狹義的著作權法解釋。
冼鏡光 wrote:
大錯特錯,不清楚就不要亂說。Edward Weston(1886-1958)過世超過50年,請試試印他的作品看看!就是引用一張照片(攝影思潮回顧),手續也比您想像的麻煩得多,而且該照片和譯文還沒有商業用途。用自己的眼光詮釋他人法條或不成文規定,這就是狹義。照您的說法,台灣人就可以隨意出版或引用Edward Weston、Alfred Stieglitz(1864-1946)的作品而不違法?Give me a break!
建議您:
1. 先看清楚樓主的問題。
2. 何不看看法律條文與實際判決?
3. 搞清楚你說的權是什麼權?
4. 自己明明就不是法律專業,不要隨便亂嗆別人,
動不動說別人"大錯特錯"或台灣人OOXX。
還Give me a break咧!
你看清楚原帖的問題了嗎?
"用自己的眼光詮釋他人法條或不成文規定,這就是狹義。"
恩...看來看去,這篇討論串裡好像只有一個人是這樣做,
妳覺是誰呢?
請參考文章:
網路應用應注意智財權相關問題(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冼鏡光 wrote:攝影高手不一定是法律專家,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小弟的論文寫的正好是著作權,不敢說法律見解百分之百一定對,但「不清楚就亂說」的,應該不是我。
大錯特錯,不清楚就不要亂說。Edward Weston(1886-1958)過世超過50年,請試試印他的作品看看!...(恕刪)
我前面引用的法條,是強調只要期間沒有過,作者死後著作權仍然存在。差別是台灣的法律是保護到過世後50年,美國是保護到過世後70年。二國的法律,在期間內著作權都受保護,期間過了著作權就消滅,這點並沒有不同,沒有什麼狹義不狹義的問題。
台灣的著作權法,保護到過世後50年,其實就是抄美國的(在美國的壓力下立的法)。美國原本是保護50年,是後來為了保護狄士尼的著作,才修法改成70年。除了年份數字不同外,法理並無二致。
冼鏡光 wrote:我並沒有說可以「隨意出版或引用」。未經授權而使用是有條件的,所以我是寫「有可能」。不知道您是沒看清楚還是刻意扭曲?不論是哪一種,隨便給人扣上「不清楚就亂說」的帽子,太武斷了吧!
…就是引用一張照片(攝影思潮回顧),手續也比您想像的麻煩得多,而且該照片和譯文還沒有商業用途。用自己的眼光詮釋他人法條或不成文規定,這就是狹義。照您的說法,台灣人就可以隨意出版或引用Edward Weston、Alfred Stieglitz(1864-1946)的作品而不違法?
看不起台灣法律?那就看美國法吧!美國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fair use)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他人可以不經授權就使用著作。絕不是您說的「沒有得到授權的使用都是違法」。
美國的著作權法 17 U.S.C. §107: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06, the fair use of a copyrighted work, including such use by reproduction in copies or phonorecords or by any other means specified by that section, for purpose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including multiple copies for classroom use), scholarship, or research, 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use made of a work in any particular case is a fair use the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shall include:
(1) 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 including whether such use is of a commercial nature or is for nonprofit educational purpose;
(2) 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 work;
(3) the amount and the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ed work as a whole; and
(4) 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請看那四點判斷基準,是不是完全一樣呢?因為台灣的著作權法,大部分的法條都是繼受(或者說是抄)美國法呀!
您認為「台灣狹義的著作權法」比較不保護著作權人嗎?正好相反。台灣的著作權法,在美國的壓力下,對侵權的處罰比美國還要重,再加上台灣司法界的保守,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其實比美國更嚴格。
由於 fair use 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使用者為了保險起見,能取得授權是最好。但並不表示沒取得授權一定不能用。
回歸樓主的問題,只要保護期間沒過,不論用「偉大的美國著作權法」或「台灣狹義的著作權法」來解釋,得出的結論並沒有不同。
如果是台灣國內已故大師的.即使是非商業用途.如需要引用建議能取得授權盡量取得影像授權使用.避免爭議.因為國內已故大師並不多.要找尋到已故大師的家屬或影像所有權人會比較好找.
如果是國外眾多已故大師的,非商業用途,要找上門要申張著作權機率不高.要不然國內近期一些介紹國外攝影家的攝影論作發行早就無法出版問世.一些台灣雜誌期刊也會無法問世.因為要向國外影像所有權人取得授權超級困難的.甚至台灣美術館攝影展覽也別展覽.因為根本拿不到原影像授權的.那他們又如何突破這限制發行上市與展覽呢? 如果考慮這麼多問題,那台灣學生與教授的攝影學術論文引用國外已故大師的專文也就不必寫了.美術館展覽也該撤展下架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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