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說有人在路上拍露股溝的女生
結果被路人抓去警局
這到底是犯了什麼罪呢?
horizon0001 wrote:
新聞說有人在路上拍露...(恕刪)
首先,若你拍到臉部又沒有打馬賽克,你還PO出來,那你就犯了盜用肖像權
若有拍了卻沒PO上網有兩種
1.是正妹身材很好的皮膚白皙看起來很可口的你就犯了私藏罪~對不起網路上眾大鄉民
2.是醜妹身材很差的皮膚糟糕看起來像狗啃的你就犯了自虐罪~人生何其短,何必自裁呢!
若有打馬賽克或是沒有拍到臉部的狀況又PO上網狀況依舊有二
1.是正妹身材很好的皮膚白皙看起來很可口的你就犯了思想姦淫罪~幹的好!算你有良心!
2.是醜妹身材很差的皮膚糟糕看起來像狗啃的你就犯了凌虐罪~人生何其短,何必害人呢!
奇怪了
我再打這篇文章的時候
背後客廳的電視傳來了正好播報一男女騎摩托車,後面的女生漏股溝.....後方另一台騎摩托車的男生跟著偷拍................不會就是你吧!!
紅塵紛紛情難了,風雲變幻醉一場
慢慢長途尋真我,千杯難倒一酒湘
癡心躊斷緞愁腸,豪情傲劍渡河江
既然是[權], 大體上必須被侵害者有損及利益,或,被告有因此得益,被侵害者可提出補償
因此, 認真而論, 若真的成立, 大家說的多半會是如下發展:
ex.某人拍的賞花照片當中有我的大頭(臉)----> 他PO在01貼圖區(不特定大眾可以公開瀏覽, 圖或文字以及後來討論or爭吵過程中沒有辱罵侮辱之類發生,他也非一開始就有目的的針對我, 有則是另一回是),
---->我主張權利請他移除
(1)他移除並道歉--->OK
(2)他拒絕移除--->我告他之後
A. 我是個名人或超帥男子, 他是個攝影師因此知名度大開而得益, 我[可能]得到補償的判決
(要看法院認定[得益],畢竟01本身無法直接讓他得益, 間接的話,也要看他被認定[得益]多寡,我的臉扮演的重要性, 及我的身價)
B. 我是個名人或超帥男子, 他完全沒有於此得益, 我也提不出因此受到啥損害
---> 求償告得贏除非法院是我家開的
C. 我是NOBODY, 長的也很不帥(也沒好笑到可以UTube瘋狂轉載) ,我也提不出因此受到啥損害
---> 求償告得贏除非法院是我家開的
D. 照片中我正好在樹下小便,.....於是我成了眾人的笑柄,在同事間抬不起頭......
或是照片中我和某大叔[十指緊扣],同性戀情被太太發現而導致家庭失和........
---> 官司有的打, 看我的損失如何, 照片的作用大小如何.......
總之原則是[我因這張照片被放在網路上所招致的損失+雙方的行為與社經地位]決定判決
.......................................................................
總之一般的照片, 會出事的機率微乎其微
.......................................................................
至於您提到的,[新聞說有人在路上拍露股溝的女生,結果被路人抓去警局]
因為細節不知, 不能定論, 但如果假設單純只發生樓主文字所說的話,
該[場景]是馬路上, 該[風景]是一般人正常角度得見的話(除非該照相者以旁人看不到的角度或方式去取得畫面).....應該無[妨害秘密]之虞
反而是抓人的人有可能[妨害自由]....不可不慎
至於有大大提到
A.[讓當事人不舒服]....被[騷擾/性騷擾]這是主觀的認定...所以只要不舒服就可提告沒有問題
不過依此情節來說,情況不會太嚴重應該很容易和解, 但我是希望台灣社會對於兩性(或其他)尊重意識更抬頭, 當成第一等重要的事, 畢竟你想看, 影視,網路,雜誌到處多的是, 那些明星,名模,小模,小電影女星.....還巴不得你多看......用讓人不舒服的方式滿足自己, 就是變態
B.週刊狗仔的行為等等, 的確很多被告後應該都會判賠,(不但動機可議且得到銷售利益),但他們早就準備好了,反正賺的比賠的多啊....一般攝影人就要自己衡量囉
C.我想說的是, 這跟[肖像權]幾乎無關, 除非大家可以從你的股溝認出你來.......
網路(01,alos)上充斥太多[肖像權]的錯誤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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