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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的「個資法」對於PO照上網的限制?

請問各位專於攝影及法律的大大
現在PO陌生人的照片在網路上(非商業用途)
到底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謝謝


來源
因為新聞說

北捷上兩位未讓座給身邊孕婦的兩位小妹
照片被熱心網友公布
觸犯個資法
最多處罰兩億元

所以
有點心慌慌
上來提問一下
謝謝
2010-08-18 12: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資法 PO 限制
只要文字敘述中沒有提及照片中人物的名字都可以(包含影射)。
如果要告也是照片中的本人才能告,是告訴乃論。

rokorec31 wrote:
最多處罰兩億元

這是哪聽來的....

GQ888 wrote:
最多處罰兩億元


...
【LIFE Story Image™ - Jimmy】  http://jimmylife.tumblr.com
秋禪 wrote:
......(恕刪)


這真是 有酷喔~
不讓位還告人??
告一告就有兩億了??

最近公司法務室剛好有針對新的個資法幫我們上課...
就說個大概吧...新的個資法可是很嚴格的...舉凡只要洩露有關可以辨識個人的資料...
不只是像以前說的姓名.id.生日.地址等等...現在連照片.男.女等等...只要非本人同意都可提告...
求償無上限...以件計算...可累罰...
有不足的樓下再補充吧...
請參考以下連結,請不要以訛傳訛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1039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黃荷婷也指出,此次《個人資料保護法》二讀條文中主要是復議第9條、第19條、第20條和第51條條文,除了強調個人隱私保護外,對於言論和新聞報導自由則回歸公共利益和新聞自律;此外,網友最在意的網路貼圖、合照,甚至是人肉搜索的作法,除了基於公眾利益的目的,以及為了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外,也新增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只要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限制。

也就是說像是人肉搜索的行為,若是屬於公共利益或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也屬於個資法主張的合理使用範圍內。
http://www.flickr.com/photos/skuldly/
中午的新聞有訪問律師,是說6個月可易科罰金的處罰!
大大們講得太深奧了XD
我想板友們想知道的是
1.我拍路人,可不可以貼到01上?
2.我去參加付費外拍,貼到相簿或論壇上要不要經過MD的同意?
3.我去幫朋友婚攝,照片我可不可以貼到相簿或論壇上?
popshu wrote:
大大們講得太深奧了X...(恕刪)


你的問題與「公共利益」無關,需徵得對方同意。

Canon 50D+24-70mm L +70-200mmF2.8L+Nikon D300+24-70mm G+70-200mm f/2.8G VR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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